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東開
- 選任辯護人
- 楊譜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黃東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298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07 年10月1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黃東開(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98 號卷十三第111 頁),又因被告住所位於非本院轄區之台北市,加計在途期間6 日後,本件上訴期間應於107 年11月1 日屆滿。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07 年10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107 年11月21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