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
- 原告
- 李順德
- 被告
- 向石圓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緝字第9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緝字第9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