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 原告
- 洪蘇愛玲
- 原告
- 蘇世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鴻杰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亭萱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雅綺律師
- 被告
- 潘清景
潘清琪
上列被告潘清景、潘清琪因偽證等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791 號),經原告洪蘇愛玲、蘇世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後述另經判決駁回部分外(即指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中請求被告潘清琪給付部分以及第3 項以下)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蘇世芳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潘清景、潘清琪連帶給付新臺幣100 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其中就被告潘清景部分因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自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特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