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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莊珮吟林明慧洪毓良

原告
洪蘇愛玲
原告
蘇世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律師
被告
潘清景

      潘清琪

上列被告潘清景、潘清琪因偽證等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791 號),經原告洪蘇愛玲、蘇世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後述另經判決駁回部分外(即指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中請求被告潘清琪給付部分以及第3 項以下)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蘇世芳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潘清景、潘清琪連帶給付新臺幣100 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其中就被告潘清景部分因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自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特予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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