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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00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0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佳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佳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4 年10月30日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00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