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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吳佳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受刑人
李韋達

具 保 人 吳宜蓁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宜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李韋達因詐欺等案件,經具保人吳宜蓁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後,並經本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69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嗣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546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各刑事裁判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追保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追保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及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