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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64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銘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5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受刑人
楊啓章

具 保 人 翁進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進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楊啓章因賭博案件,經具保人翁進安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後,並經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銘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6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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