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阮崇義
- 選任辯護人
- 李承書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7397、28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崇義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被告阮崇義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罪嫌重大,且所涉該罪為法定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曾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101年10月5日、同年11月6 日發佈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記錄表1 紙在卷可查,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103 年11月23日裁定羈押,於104年1月7日移審接押迄今。
二、茲審酌被告原羈押原因雖未消滅,然本案業於103年3月23日宣判,倘命其限制住居,當無礙本案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遂命其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及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