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明呈蔡牧玨葉育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阮崇義
選任辯護人
李承書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7397、28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崇義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被告阮崇義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罪嫌重大,且所涉該罪為法定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曾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101年10月5日、同年11月6 日發佈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記錄表1 紙在卷可查,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103 年11月23日裁定羈押,於104年1月7日移審接押迄今。

二、茲審酌被告原羈押原因雖未消滅,然本案業於103年3月23日宣判,倘命其限制住居,當無礙本案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遂命其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及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葉育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