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洪榮家孫沅孝方錦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號

                   104年度訴字第29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毓賢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鍾 義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陳毓賢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陳毓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均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4 年3 月23日執行羈押,並自104 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共10罪),連同其他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共6 罪),經本院於104 年8 月6 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又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受到刑罰制裁較為嚴厲,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是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依一般正常之人之合理判斷,可認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若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堪認被告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仍屬存在。另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被告所涉多次販賣毒品犯行,影響社會層面至深且鉅,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就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及社會安全法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執行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堪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存在,尚非得以具保方式取代羈押之必要性。從而,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至被告及辯護人當庭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斟酌上情後,認仍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之情形。從而,被告及辯護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方錦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7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