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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1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洪碩垣黃裕堯黃右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1號

                   104年度訴字第207號

                   104年度訴字第24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明聰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
被告
郭志峰
選任辯護人
黃榮作律師
被告
李信良
選任辯護人
梁志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致穎律師
被告
李源興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
被告
林定諭
選任辯護人
吳忠諺律師
被告
李建模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宗琦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姿樺律師
被告
林承賢
選任辯護人
黃榮作律師
被告
林清昌
指定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被告
徐國雄
選任辯護人
包喬凡律師
被告
林俊銘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宗琦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姿樺律師
被告
謝柏毅
選任辯護人
葉美利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佳蓁律師
被告
蔡明憲
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律師
被告
林正順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被告
吳震煌
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被告
林宜良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綺雯律師
被告
吳清豊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
選任辯護人
朱淑娟律師
被告
林正井
選任辯護人
陳文卿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建雄律師
被告
吳銘傳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律師
被告
吳俊宏
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

      朱淑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之所載,容有
    誤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
│附表:                                                                            │
├─┬────────────┬────────────┬─────────────┤
│  │更正前(即原判決書所載)│更        正        後  │備                      註│
├─┼────────────┼────────────┼─────────────┤
│1│鄭丁嘉滿馬青雲          │鄭丁嘉、馬青雲          │原判決書第107頁,即理由欄 │
│  │                        │                        │之「丙、參之第1、2行」    │
├─┼────────────┼────────────┼─────────────┤
│2│備註:                  │備註:                  │原判決書第164頁,即附表甲 │
│  │一、李信良已繳回50萬938 │一、李信良已繳回65萬1733│之㈢李信良有罪之主文欄之「│
│  │    元(附表L5),已逾本│    元(附表L5),已逾本│備註」                    │
│  │    院認定之犯罪所得    │    院認定之犯罪所得    │                          │
├─┼────────────┼────────────┼─────────────┤
│3│16755元(附表L編號5⑵) │167550元(附表L編號5⑵)│原判決書第340頁,即附表L之│
│  │                        │                        │「5⑵」李信良繳回不法所得 │
│  │                        │                        │部分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1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