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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楊智守林岳葳毛妍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歐倍成
選任辯護人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263 號、第2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倍成自民國壹零肆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歐倍成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211 、212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罪、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處分執行羈押在案。嗣本於前開事由及必要性,於104 年6 月12日裁定自104 年6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個月。

二、經查,被告所犯本件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4 年8 月10日判決被告犯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在案。本院考量本案固已調查證據完畢並宣判,惟被告自94年間案發後即逃亡,迄至104 年2 月9 日始因另案為警緝獲,復自承逃亡期間曾使用變造之駕駛執照隱匿身分逃避查緝,現遭判處上開重刑後,益增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足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為保全其得以進行日後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或其他手段加以替代,爰裁定被告應自104 年8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毛妍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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