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明呈姚億燦王宗羿

原告
李順德
被告
向石圓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緝字第9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