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
- 原告
- A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5 年度侵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後述另經判決駁回部分外(即指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70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亦即原告基於對被告犯誣告罪部分請求被告給付70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給付110 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自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特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