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7號
- 原告
- 林京瑩
- 被告
- 林進福
一謙工程行即唐孔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38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7號
一謙工程行即唐孔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38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