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9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9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明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撤緩偵字第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明輝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王明誠」署名共捌枚、指印及掌印共貳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王明輝於民國95年2 月4 日凌晨5 時2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彰化縣○○鄉○道○號南向218.2公里處時,因涉嫌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王明輝為圖規避刑責,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冒用胞兄「王明誠」之名義,於附表所示時、地冒名應訊,接續於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文件上偽造「王明誠」之署名、指印及掌印,足以生損害於王明誠本人及偵查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辨認之正確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明輝於警局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明誠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文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2月12日刑紋字第1040800059號函暨指紋卡片影本2 份在卷可稽。從而,被告上開自白,核與前揭證據所顯示之內容均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先後於附表所示文件偽造「王明誠」之署名及指印,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冒名應訊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列載如附表編號6 所示偽造署名,惟此部分既與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即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四、審酌被告為掩飾真實身分以逃避刑責,竟擅自冒用他人名義接受警方調查,並進而偽造署名、指印及私文書,並持以行使,有害於警察、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處理,及司法機關對於犯罪查緝之正確性,並使他人有蒙受追訴處罰之危險,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本案原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嗣經撤銷緩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犯後坦承犯行,學歷專科畢業、自述經濟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王明誠」署名8 枚、指印及掌印21枚,皆為偽造之署押,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7 條第1 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 │附表 │ ├──┬─────────┬────────┬──────────┤ │編號│文件名稱 │文件欄位 │應沒收之偽造署押數目│ │ │ │ │ │ ├──┼─────────┼────────┼──────────┤ │ 1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受詢問人欄 │偽造「王明誠」之署名│ │ │警察隊員林分隊95年│ │1枚、指印1枚 │ │ │2月4日調查筆錄 ├────────┼──────────┤ │ │ │夜間詢問受詢問人│偽造「王明誠」之署名│ │ │ │欄 │1枚、指印1枚 │ │ │ ├────────┼──────────┤ │ │ │無前科受詢問人欄│偽造「王明誠」之署名│ │ │ │ │1枚、指印1枚 │ │ │ ├────────┼──────────┤ │ │ │筆錄閱後之受詢問│偽造「王明誠」之署名│ │ │ │人欄 │1枚、指印1枚 │ ├──┼─────────┼────────┼──────────┤ │ 2 │國道公路警查局第三│被通知人簽名捺印│偽造「王明誠」之署名│ │ │警察隊通知書 │ │1枚、指印1枚 │ ├──┼─────────┼────────┼──────────┤ │ 3 │酒精測試值 │受測人欄 │偽造「王明誠」之署名│ │ │ │ │1枚、指印1枚 │ ├──┼─────────┼────────┼──────────┤ │ 4 │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受測者(簽名捺印)│偽造「王明誠」之署名│ │ │協調平衡檢測記錄表│欄 │1枚、指印1枚 │ ├──┼─────────┼────────┼──────────┤ │ 5 │指紋卡片 │捺印指紋、掌印處│偽造「王明誠」 │ │ │ │ │指印12枚、掌印2枚 │ ├──┼─────────┼────────┼──────────┤ │ 6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填單單位章戳欄 │偽造「王明誠」之署名│ │ │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1 枚 │ │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 │ │ │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