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4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凱祥
- 選任辯護人
- 張景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0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凱祥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莊凱祥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第8 條第4 項之持有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持有子彈罪、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加重強盜罪、同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同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罪犯嫌重大,而其所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後逃離現場,於警方拘捕時,亦有躲避警方之事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執行,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規定,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之上開罪嫌仍屬重大,又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均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可預期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再佐以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後逃離現場,於警方拘捕時,亦有躲避警方之事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2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至被告雖稱:我的小孩小的剛滿1 個月,大的2 歲,我爸爸也剛發生車禍,都是太太在照顧,請讓我交保出去照顧家人和小孩,我一定會按時來開庭,請准予交保等語。惟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罪係持有槍彈、加重強盜、殺人未遂、妨害公務,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