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自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自字第10號
- 自訴人
- 邱鳳華
- 被告
- 戴明國 (年籍不詳)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且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邱鳳華前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時,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至本院,如逾期未補正則諭知不受理判決,嗣該裁定業於105 年4 月28日送達予自訴人本人,有本院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院卷第14-16 頁)。然自訴人並未遵期依上開命補正之裁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到院,且迄今仍未補正此一法定程式之欠缺,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7 條、第329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