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自字第1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葉文博郭任昇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自字第10號

自訴人
邱鳳華
被告
戴明國 (年籍不詳)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且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邱鳳華前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時,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至本院,如逾期未補正則諭知不受理判決,嗣該裁定業於105 年4 月28日送達予自訴人本人,有本院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院卷第14-16 頁)。然自訴人並未遵期依上開命補正之裁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到院,且迄今仍未補正此一法定程式之欠缺,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7 條、第329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自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