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77號
- 聲請人
- 即辯護人
- 張景堯律師
- 被告
- 莊凱祥
- 選任辯護人
- 張景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748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第8 條第4 項之持有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持有子彈罪、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加重強盜罪、同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同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罪犯嫌重大,而其所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後逃離現場,於警方拘捕時,亦有躲避警方之事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執行,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款規定,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查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持有槍枝、子彈、加重強盜、殺人未遂、妨害公務之犯行,被告雖均已坦承犯行,惟被告所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可預期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復佐以被告於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後逃離現場,且於警方拘捕時,亦有駕車衝撞警方,藉以脫免警方逮捕之情形,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又被告所犯之罪係持有槍、彈、侵入住宅並攜帶兇器之加重強盜,以及殺人未遂等犯行,已屬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暴力犯罪,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且本案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故聲請人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