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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8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培維黃姿育胡慧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4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凱祥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0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凱祥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莊凱祥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第8 條第4 項之持有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持有子彈罪、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加重強盜罪、同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同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罪犯嫌重大,而其所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後逃離現場,於警方拘捕時,亦有躲避警方之事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執行,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規定,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2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之上開罪嫌仍屬重大,又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均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可預期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再佐以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後逃離現場,於警方拘捕時,亦有躲避警方之事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至被告雖稱:我的一個小孩剛剛出生,需要開刀,我老婆也有肺水腫,醫生建議要住院,請給我一個機會,讓我回去照顧親人,之後也可安心執行,請准予交保等語。惟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罪係持有槍彈、加重強盜、殺人未遂、妨害公務,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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