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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5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姚億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9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王建智
選任辯護人
李建宏律師

      郭宗塘律師

      鄭國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八九五號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物品,均准予發還王建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建智(下稱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警方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物品在案。然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物品,均與被訴犯罪事實無任何關聯,且本案業已確定,應無留存必要,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且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亦得請求發還保管,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及第14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固經員警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4 樓扣得附表編號1 、4 至7 所示物品、於105 年8 月15日在嘉義市○○街00號比佛利汽車旅館107 及107 號房扣得附表編號3 所示物品、於105 年8 月15日在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扣得附表編號2 所示物品(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警卷一第13至15,警卷二第66至69、91至93頁)。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嗣以105 年度偵字第20711 、27024 、27450 號提起公訴時,並未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物品;嗣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95 號刑事判決,亦認無證據證明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物品與本案有關連性,故未宣告沒收(就聲請人被訴部分,聲請人及檢察官均未上訴而告確定,併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發還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物品,核無繼續留存必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許發還予聲請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億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    │                                │            │
├──┼────────────────┼──────┤
│ 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賓士廠牌」自│1 台(含號牌│
│    │用小客車                        │2面)       │
├──┼────────────────┼──────┤
│ 2  │金色、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廠│1支         │
│    │牌」行動電話(含SIM 卡;IMEI碼:│            │
│    │000000000000000 )              │            │
├──┼────────────────┼──────┤
│ 3  │白色、「HTC 廠牌」行動電話(不含│1支         │
│    │SIM 卡;IMEI碼:000000000000000 │            │
│    │)                              │            │
├──┼────────────────┼──────┤
│ 4  │新臺幣現金仟元紙鈔              │22張(共    │
│    │                                │計22000 元)│
├──┼────────────────┼──────┤
│ 5  │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1本         │
│    │58756)                         │            │
├──┼────────────────┼──────┤
│ 6  │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1本         │
│    │07407)                         │            │
├──┼────────────────┼──────┤
│ 7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1本         │
│    │19913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