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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莊珮君蔡書瑜黃鳳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顏伯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13 號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0765 號、第2401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51 條第1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913 號判決業已於民國106 年2 月18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送達被告本人親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又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並無在途期間之加計,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106 年2 月28日【計算式:106 年2 月18日+10 日=106年2 月28日】,適該日為和平紀念日放假順延1 日,有卷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可查,上訴期間至106 年3 月1 日即已屆滿。乃被告遲至106 年3 月2 日始具狀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被告刑事上訴狀及其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收容人書狀核轉章戳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實無從補正,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黃鳳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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