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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書慧林記弘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

原告
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
被告
朱豪彬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6 年度侵訴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91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報兩造目前已有和解之初步共識,被告請求再開辯論,有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在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陳采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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