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2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23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淑樺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 年度調偵緝字第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淑樺於民國104 年間受僱於告訴人蘇盈如、蘇耀國經營之「潔西卡進口服飾精品坊」(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擔任電訪員,並負責與廠商接洽,係從事貨款收受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4 年8 月9 日至同年月16日止,向附表之廠商收取貨款後,於同年9 月底某日,將上開款項共新臺幣131,000 元侵占入己,而未依規定繳回店家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文。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被告前因業務侵占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106 年度審易字第1928號),已於106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6 年12月8 日宣示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又檢察官在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於106 年12月8 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詳起訴函文左上方之戳章),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估價單日期 │付款廠商 │金額(新臺幣│ │ │ │ │) │ ├──┼──────┼─────────┼──────┤ │ 1 │104年9月7日 │台東蜻蜓 │ 2萬元│ ├──┼──────┼─────────┼──────┤ │ 2 │104年8月26日│板橋蓓拉米 │ 22,600元│ ├──┼──────┼─────────┼──────┤ │ 3 │104年8月28日│臺北南港囍聚婚禮創│ 16,600元│ │ │ │意館 │ │ ├──┼──────┼─────────┼──────┤ │ 4 │104年9月17日│中壢法國臺北婚紗 │ 35,200元│ ├──┼──────┼─────────┼──────┤ │ 5 │104年9月25日│臺中新概念婚紗 │ 36,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