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恒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3358 號、第13465 號、第14715 號、第15684 號、第15981 號、第18657 號、第18730 號、第19839 號、第20033 號、第20034 號、第20493 號、第20730 號、第20902 號、第21995 號、第22131 號、第22616 號、第23929 號、第24046 號、第24150 號、第26621 號、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39 號、第211 號、106 年度偵字第241 號、第565 號、第2154號、第3286號、第4120號、第5212號、第5794號、第641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5917號、第666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7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甲○○患有慢性嚴重心臟衰竭之症狀,經本院函詢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被告之身體狀況、是否適於開庭應訊等節,該院函覆略以:病人心臟射出量只有16% (正常要50% 以上),隨時可能猝死,依照病患的身體狀況,若要至高雄開庭應訊,要冒著病情加劇的風險等情,有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108 年6月27日林新法人醫字第1080000282號函及所附之公文會簽單在卷可佐,堪認被告已符合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