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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培維黃姿育胡慧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恒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3358 號、第13465 號、第14715 號、第15684 號、第15981 號、第18657 號、第18730 號、第19839 號、第20033 號、第20034 號、第20493 號、第20730 號、第20902 號、第21995 號、第22131 號、第22616 號、第23929 號、第24046 號、第24150 號、第26621 號、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39 號、第211 號、106 年度偵字第241 號、第565 號、第2154號、第3286號、第4120號、第5212號、第5794號、第641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5917號、第666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7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甲○○患有慢性嚴重心臟衰竭之症狀,經本院函詢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被告之身體狀況、是否適於開庭應訊等節,該院函覆略以:病人心臟射出量只有16% (正常要50% 以上),隨時可能猝死,依照病患的身體狀況,若要至高雄開庭應訊,要冒著病情加劇的風險等情,有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108 年6月27日林新法人醫字第1080000282號函及所附之公文會簽單在卷可佐,堪認被告已符合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