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
- 原告
- 0000-000000
- 訴訟代理人
- 徐萍萍律師
- 被告
- 朱豪彬
- 訴訟代理人
- 邵允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6 年度侵訴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91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報兩造目前已有和解之初步共識,被告請求再開辯論,有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在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