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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238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鄭詠仁洪碩垣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23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淑樺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 年度調偵緝字第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淑樺於民國104 年間受僱於告訴人蘇盈如、蘇耀國經營之「潔西卡進口服飾精品坊」(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擔任電訪員,並負責與廠商接洽,係從事貨款收受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4 年8 月9 日至同年月16日止,向附表之廠商收取貨款後,於同年9 月底某日,將上開款項共新臺幣131,000 元侵占入己,而未依規定繳回店家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文。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被告前因業務侵占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106 年度審易字第1928號),已於106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6 年12月8 日宣示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又檢察官在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於106 年12月8 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詳起訴函文左上方之戳章),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估價單日期  │付款廠商          │金額(新臺幣│
│    │            │                  │)          │
├──┼──────┼─────────┼──────┤
│ 1  │104年9月7日 │台東蜻蜓          │       2萬元│
├──┼──────┼─────────┼──────┤
│ 2  │104年8月26日│板橋蓓拉米        │    22,600元│
├──┼──────┼─────────┼──────┤
│ 3  │104年8月28日│臺北南港囍聚婚禮創│    16,600元│
│    │            │意館              │            │
├──┼──────┼─────────┼──────┤
│ 4  │104年9月17日│中壢法國臺北婚紗  │    35,200元│
├──┼──────┼─────────┼──────┤
│ 5  │104年9月25日│臺中新概念婚紗    │    36,600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23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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