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2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審訴字第127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睿騰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2906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盧致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睿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睿騰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391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6 月2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號、99年度毒偵字第494 號、第495 號、第847 號、第1098號、第1243號、第18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訴字第1353號、99年度審訴字第382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9 月、10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76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1 年8月確定(此部分不構成累犯)。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分別以105 年度簡字第2271號、105 年度簡字第3440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本院再以105 年度聲字笫372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甫於106 年3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6 年6 月17日21時40分許,在其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上址住處內,於前揭施用海洛因後不久,再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6 年6 月18日14時40分許,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帶回警局採尿送驗,陳睿騰於警員尚未發覺其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向警員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且其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l 項、第2 項,刑法第ll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