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6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棠元
沈中文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993號、105 年度偵字第195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一0五年度審易字第二一四一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棠元、沈中文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二人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月18日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案起訴合法性尚有疑問,且被告鄭棠元嗣否認犯行,認本案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