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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6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威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0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威凱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不循正途賺取所需,竊取他人機車置物箱內財物,價值觀念偏差,應予導正;兼衡被告於警詢時雖狡辯否認,其後於檢察官偵訊時則坦承犯行,並賠償被害人之全部損失(新臺幣4,300 元)而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原本不佳,已有改善,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違反義務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犯罪所得4,300 元,既已全額賠償被害人,為避免過苛,爰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0246號
    被      告  曾威凱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北門區三寮灣50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威凱前因搶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
    字第290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復經上訴,
    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45 號駁回上
    訴確定,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
    而於104 年10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105年5月7 日23時41分許,曾威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妻楊慧琳(另為不
    起訴處分),至高雄市○鎮區○○街00號前找朋友,曾威凱
    於等待時因見袁子涵停在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
    型機車前方置物箱內有錢包,即臨時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同日23時45分許,坐在上開車牌號碼000-000 號
    普通重型機車上,徒手竊取袁子涵所有放在該機車前方置物
    箱內之藍色小錢包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300元,得手後
    供己花用。嗣於105年5月8日凌晨0時5 分許,袁子涵發覺其
    上開錢包內財物遭竊,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袁子涵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威凱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袁子涵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影像檔
    案光碟1 片、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 份及和解書1 份附
    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曾威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嫌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復故意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檢  察  官   廖偉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6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