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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林書慧陳采葳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允村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773號)暨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9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允村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第107 條第1 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經檢察官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罪嫌提起公訴,訊問後認被告罪嫌重大,所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受重刑之宣判,有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又被告自承租屋處已退租、戶籍地亦已遷至戶政事務所,復有2 次遭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審酌被告所涉犯行多達17次,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起予以羈押,並分別於106 年8月17日、同年10月17日、同年12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應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7 年1 月19日起轉為受刑人執行該案,並於107年1 月23日轉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記錄各乙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在監服刑,本案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之羈押自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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