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允村
- 選任辯護人
- 陳松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773號)暨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9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允村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第107 條第1 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經檢察官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罪嫌提起公訴,訊問後認被告罪嫌重大,所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受重刑之宣判,有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又被告自承租屋處已退租、戶籍地亦已遷至戶政事務所,復有2 次遭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審酌被告所涉犯行多達17次,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起予以羈押,並分別於106 年8月17日、同年10月17日、同年12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應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7 年1 月19日起轉為受刑人執行該案,並於107年1 月23日轉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記錄各乙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在監服刑,本案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之羈押自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