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易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易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宏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6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8327號、第8909號、第8910號、第8918號、第12177 號及移送併辦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18522 號、107 年度偵字第49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民國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6 年度重易字第1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109 年3 月12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張宏麒,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被告雖於109 年3 月17日具狀提起上訴,但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109 年5 月4 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12日合法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 紙可佐,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於109 年5 月17日屆滿,被告迄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