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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方錦源李承燁孫沅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被告
凌森義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責付、限制住居,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凌森義自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責付及限制住居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凌森義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7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5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被告及辯護人當庭以言詞聲請責付及限制住居,然本院斟酌上情後,認仍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已如前述。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之情形。從而,被告及辯護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李承燁

法 官 孫沅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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