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凌森義
- 聲請人
- 即
- 選任辯護人
- 徐豐明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責付、限制住居,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凌森義自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責付及限制住居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凌森義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7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5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被告及辯護人當庭以言詞聲請責付及限制住居,然本院斟酌上情後,認仍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已如前述。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之情形。從而,被告及辯護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