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9號
第7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伯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五行「處有期徒刑肆月」,均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5 行「處有期徒刑肆月」部分,與卷內協商內容之記載(見本院卷第203頁)顯然有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