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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6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64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佳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8日107 年度審訴字第16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佳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8 年4 月18日107 年度審訴字第1643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送達被告黃佳華收受,被告於108年5 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643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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