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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楊甯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3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嘉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嘉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毛重分別為壹公克、零點柒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5 行補充為:「在高雄市○○區○○○路00號8 樓某套房內」,第11至13行更正為:「施嘉榮並主動交付短褲右側口袋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內有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毛重分別為1.0 公克、0.78公克)」,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核被告所為,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
    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在偵查機關知悉犯罪前,主動交出扣
    案物品,並坦承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願接受裁判之事
    實,有被告警詢筆錄附卷可參,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
    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未能徹底戒除毒癮,竟仍繼續施用毒品,顯見其
    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
    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
    直接、鉅大,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係高職肄業
    、自述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經查,扣案之白色晶體2 包,經初步檢驗後,均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毛重分別為1 公克、0.78公克)
    等情,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毒品初步檢驗照片各1 紙在
    卷可稽,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1 只,係防止毒品裸露、逸出、潮
    濕,便於持有,其上所沾附之毒品依現今鑑驗技術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
    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512號
    被      告  施嘉榮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燕
                          巢戶政所)
                        居高雄市岡山區民族路88號5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施嘉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6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
    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66號為不起訴
    處分。詎猶不知戒除毒品,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7年4月4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8樓,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07年4月4日11時35
    分許,因涉嫌販賣毒品,為喬裝客人之員警在高雄市前金區
    成功一路與成功一路519巷口查獲,扣得其手中以鳳梨酥包
    裝準備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公克,涉嫌販賣毒品
    部分,另案偵辦),施嘉榮並主動交付短褲右側口袋內毒品
    安非他命夾鏈袋1包(內有安非他命2小包,毛重分別為1.0
    公克、0.75公克),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項        │
├──┼──────────┼─────────────┤
│ 1  │被告施嘉榮於警詢中之│坦承其於前開時、地施用第二│
│    │供述及自白。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2  │一毒品案件尿液送驗編│被告經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
│    │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經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
│    │ (檢體編號:G-179)│、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
│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實。                      │
│    │  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                          │
│    │  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
│    │  :KH/2018/00000000│                          │
│    │  )                │                          │
├──┼──────────┼─────────────┤
│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佐證員警扣得被告所有如犯罪│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事實所述之物之事實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                          │
│    │場照片9張           │                          │
├──┼──────────┼─────────────┤
│ 4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證明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    │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 │
│    │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 │品案件經判刑確定之事實。  │
│    │份。                │                          │
└──┴──────────┴─────────────┘
二、核被告施嘉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至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1.0公克、0.75
    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
    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1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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