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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8號

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石家禎陳明呈陳力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鄭有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341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鄭有㨗聲請交付民國106 年8 月31日庭期之法庭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保存利用辦法第2 條第2 項、第8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院審理聲請人所涉106 年度訴字第341 號妨害風化案件,並未認有上開規定所稱需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之必要,亦未在法庭內設置錄影設備製作錄影光碟。故聲請人所請事項,因客體不存在,尚無從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陳力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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