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龍興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龍興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龍興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依法傳喚,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執行拘提亦無著,故認有逃匿之事實,本院乃依法發布通緝,嗣緝獲到案,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前揭罪名嫌疑重大,且客觀上已有逃亡事實,並可認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107 年7 月28日予以羈押,並於同年10月28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11月5 日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11月28日宣示判決有罪,被告不服,並已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故該案目前尚未確定,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予以訊問後,被告就是否延長羈押一事,僅表示希望可以交保等語,辯護人則陳稱:本案已判決,且被告坦承犯行,有固定住所,故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所犯為重罪,且於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即2 度逃亡而為本院發布通緝,參以被告於另案亦有因逃亡而經通緝到案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可查,足認被告有逃避司法程序之人格傾向,遑論被告就本案已可預見日後將面臨數年徒刑之執行;又被告販賣毒品之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法益,於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若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仍不足以確保日後之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堪認本件被告應予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迄今仍繼續存在,故被告應自107 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