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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王俊彥楊書琴姚億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文忠
選任辯護人
劉韋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2594 號、第14014 號、第15966 號、第20073 號、第20311號、第21711 號、107 年度偵字第5243號、第5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文忠已於民國109 年12月5 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志祐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姚億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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