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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0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鄭詠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饒毓琇
選任辯護人
饒明訓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饒毓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7 年4 月20日107 年度審易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業於同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上訴人於同年5 月3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依前揭說明,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0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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