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98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49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東源
選任辯護人
林岡輝律師

      賴巧淳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23日107 年度審訴字第49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東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7 年8 月23日107 年度審訴字第498 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送達被告徐東源之住所,被告於107 年9 月5 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9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