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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14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鄭詠仁陳紀璋曾鈴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1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清麟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王清麟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清麟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王清麟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關於被告王清麟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鍾怡青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曾鈴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1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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