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1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清麟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王清麟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清麟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王清麟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關於被告王清麟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鍾怡青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