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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9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葉逸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9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韓子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696 號詐欺等案件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合法送達予在監所執行之上訴人即被告韓子健(下稱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696 號卷第135 頁),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9 月18日具狀提起上訴,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受收容人訴狀章戳日期在卷足稽,惟其未於上訴狀內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7 年10月18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25日合法送達至監所,由上訴人收受,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上訴人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逸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96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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