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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3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吳俞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4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宥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宥璿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2行更正為「徒手毆打樂群左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溝通之方式解決糾紛,僅因替友人出氣,即率爾徒手毆打告訴人成傷,惡性與危害非輕;暨其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手機1 枝、雖為被告所有,惟遍查卷證資料,並無相關證據足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姚崇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990號
    被      告  陳宥璿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宥璿因聽聞其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智」之友人之女
    友與樂群有感情糾紛,便決意毆打樂群為「阿智」出氣,於
    民國107 年2 月14日下午1 時許,搭乘林志勇所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高雄市○○區○○○路000
    號「樂生婦幼醫院」(下稱樂生醫院)找樂群,於同日下午
    1 時20分許,見樂群自樂生醫院駕車離開,林志勇在陳宥璿
    之要求下刻意製造與樂群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
    小客車間有行車糾紛,陳宥璿並於高雄市○○區○○○村0
    號「大寮監獄」前將樂群攔下,樂群見狀立即報警處理,嗣
    警方到場處理時,雙方下車接受警方詢問,陳宥璿利用警方
    在場協調之機會,於同日下午1 時49分許,基於傷害之犯意
    ,投手毆打樂群左臉,致使樂群受有左臉左耳左腕多處挫傷
    之傷害。
二、案經樂群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樂群指訴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大寮分駐所警員職務報告1 份、警方密錄器影像翻拍照片3
    張及瑞生醫院107 年2 月14日出具之字第41578 號診斷證明
    書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嫌,請依法判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姚崇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3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