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9號
108年度訴字第65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瓊瑩
- 被告
- 義務辯護人 黃千珉律師
- 被告
- 蕭登進
- 被告
- 義務辯護人 薛政宏律師
- 被告
- 盧靜儀
義務辯護人 楊雪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字第8162號、106年度偵字第11694號、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6年度偵字第18928號),暨經檢察官就被告盧靜儀被訴
如附表五編號㈡之2部分,追加起訴(108年度蒞追字第7號),
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瓊瑩犯如附表一所示陸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蕭登進犯如附表二所示玖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盧靜儀犯如附表三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黃瓊瑩被訴如附表五之㈠所示部分、盧靜儀被訴如附表五之㈡所示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黃瓊瑩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轉讓;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列管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故意、及基於轉讓禁藥之故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民國106年2月22日18時16分56秒起,至同日19時32分35秒許,黃瓊瑩以其所有之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手機,與蕭登進持有之0000000000號手機,持續聯絡(如附表七編號1①至⑤之譯文)後不久。旋於當晚某時,在高雄市前鎮區前鎮夜市,由黃瓊瑩將甲基安非他命2包(每包重約3.8公克)販賣及交付予蕭登進,並收取價金新台幣(下同)5千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1)。
㈡、106年2月28日18時51分31秒起,至同日22時25分2秒許,黃瓊瑩、蕭登進以前揭行動電話,持續聯絡(如附表七編號2譯文)後不久,旋於當晚某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傳奇遊藝場」,由黃瓊瑩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約1.8公克)販賣及交付予蕭登進,並收取價金1千5百元(起訴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編號1-2)。
㈢、106年4月1日14時18分50秒起,至同日22時52分8秒許,黃瓊
瑩、蕭登進以前揭行動電話,持續聯絡(如附表七編號3譯
文)後不久,旋於當晚某許,在上開傳奇遊藝場,由黃瓊瑩
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約3.75公克)販賣及交付予蕭登進
,並收取價金3千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3)。
㈣、106年3月5日20時36分59秒起,至同日21時52分4秒許,黃瓊
瑩以前揭門號及手機,與林文政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持續聯絡(如附表七編號4譯文)後不久。旋於當晚某
許,在高雄市前鎮區成功路上「夢時代百貨」外面,由黃瓊
瑩無償轉讓,交付禁藥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林文政(起訴書
附表編號2-1)。
㈤、106年3月15日0時41分31秒起,至同日1時6分43秒許,黃瓊
瑩、林文政以前揭行動電話,持續聯絡(如附表七編號5譯
文)後不久。旋於當晚某許,在高雄市前鎮區復興路上「阿
美」海產店,由黃瓊瑩無償轉讓,交付禁藥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林文政(起訴書附表編號2-2)。
㈥、106年3月1日18時32分54秒起,至同日19時35分48秒許,黃
瓊瑩以前揭門號及手機,與蕭逸翔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持續聯絡(如附表七編號6譯文)後不久。旋於當晚7
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二聖路與凱旋路口,由黃瓊瑩將甲基
安非他命1包,販賣及交付予蕭逸翔,並收取價金5百元(起
訴書附表編號3-1)。
二、蕭登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持有、販賣、轉讓;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藥事
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列管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意圖營
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故意、及基於轉讓禁
藥之故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106年3月18日12時32分27秒起,至同日12時48分46秒許,蕭
登進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洪裕雄持有之00
00000000號手機,持續聯絡(如附表八編號1之譯文)後不
久。旋於當日13時許,在高雄市○○區○○○0巷00○0號住
處,由蕭登進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及交付予前來之洪
裕雄,並收取價金5百元(起訴書附表編號6-1)。
㈡、106年4月7日16時40分22秒起,至同日16時42分21秒許,蕭
登進、洪裕雄以前揭手機持續聯絡。約定由蕭登進販賣甲基
安非他命予洪裕雄,蕭登進並指示洪裕雄前往其上開住處,
向「阿娥(盧靜儀)」拿取甲基安非他命,並經洪裕雄應允
同意(如附表八編號2之譯文)。然嗣因無犯意聯絡之阿娥
並未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洪裕雄,而販賣未遂(起訴書附表
編號6-2)。
㈢、106年4月23日7時30分許,洪裕雄至上開蕭登進住處,由蕭
登進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及交付予洪裕雄,並收取價
金5百元(起訴書附表編號6-3)。
㈣、106年3月19日17時4分36秒起,至同日17時42分26秒許,蕭
登進以前揭門號手機,與夏頂欽持有之0000000000號手機,
持續聯絡(如附表八編號3之①至④譯文)。約定由蕭登進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夏頂欽,並於高雄市旗津區同安宮廟前
見面交易,蕭登進並稱將由「三八」(盧靜儀)攜帶甲基安
非他命前往交付予夏頂欽。唯因盧靜儀當日明確拒絕前往,
遂由蕭登進自行前往,並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0.3公克),
販賣及交付予夏頂欽,暨收取價金42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7
-1)。
㈤、106年3月22日17時53分44秒起,至同日18時10分35秒許,蕭
登進、夏頂欽以前揭手機,持續聯絡(如附表八編號4之譯
文)後不久。旋於當晚某時,在高雄市旗津區同安宮廟外面
,由蕭登進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及交付予夏頂欽,並
收取價金5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7-2)。
㈥、106年3月28日19時46分43秒許,蕭登進、夏頂欽以前揭手機
,持續聯絡(如附表八編號5之譯文)後不久。旋於當晚某
時,在高雄市旗津區海邊公園,由蕭登進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販賣並交付予夏頂欽,暨收取價金300元(起訴書附表
編號7-3)。
㈦、106年4月1日21時50分32秒,蕭登進以其上開門號手機,與
許育仁之0000000000號手機聯絡。約定由蕭登進無償提供少
許甲基安非他命予許育仁,在上開住處藏放有甲基安非他命
之蕭登進,並指示許育仁前往其上開住處,向知悉毒品藏放
處且已數次聽命自己交付毒品(詳後述)之「大姐頭(盧靜
儀)」,拿取甲基安非他命,並經許育仁應允同意(如附表
八編號6之譯文)。嗣因許育仁工作太累並未前往向不知情
之盧靜儀拿取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禁藥未遂(起訴書附表
編號8-3)。
三、蕭登進、盧靜儀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共同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106年3月21日20時17分3秒,蕭登進、許育仁以渠等之前揭
門號手機聯絡後(如附表九編號1之①譯文)。旋於當日20
時許,在蕭登進之高雄市○○區○○○0巷00○0號住處,由
盧靜儀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並交付予許育仁,暨收取
價金500元。之後,再由許育仁持盧靜儀之0000000000號手
機,於同日20時18分57秒許,與蕭登進之前揭門號手機聯絡
,告知蕭登進「老大我在這邊,好了」、「好好,謝謝」等
語(如附表九編號1之②譯文,起訴書附表編號8-1)。
㈡、106年3月23日20時0分11秒,蕭登進、許育仁以手機聯絡後
。蕭登進旋於同日20時1分6秒許,以手機聯絡在其高雄市○
○區○○○0巷00○0號住處之盧靜儀的手機(渠等三人所用
手機門號,均同前),通知盧靜儀「我跟你說開門,阿弟要
找你」等語(如附表九編號2之譯文)。嗣於同日20時許,
在上開住處,由盧靜儀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交付予許
育仁,並收取價金3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8-2)。
四、盧靜儀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列管之
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之故意,分別為下列
行為:
㈠、106年3月20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0巷00○0號,
由盧靜儀無償轉讓,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約2.39公克)予楊
玲雯(起訴書附表編號9-1)。
㈡、106年4月25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0巷00○0號,
由盧靜儀無償轉讓,交付少許甲基安非他命予楊玲雯施用(
起訴書附表編號9-3)。
五、嗣於106年4月26日,為警持搜索票,在高雄市○○區○○○
0巷00○0號,蕭登進、盧靜儀、楊玲雯共同承租之租屋處,
扣得附表六之㈠(盧靜儀持有)、㈡(楊玲雯持有)、㈢(
蕭登進持有)、㈣(彭聖佑持有)之物。及在高雄市○鎮區
○○○路000巷0○00號黃瓊瑩住處,扣得附表六之㈤黃瓊瑩
之物。暨於106年6月19日18時3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高
雄市○○區○○巷00○0號彭聖祐住處,扣得附表六之㈥所
示彭聖祐之物。
六、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黃
瓊瑩、蕭登進、盧靜儀,就本判決所引證人於警訊及偵查中
未具結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院二卷31、57、106頁
),且非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自有證
據能力。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
文。查本判決所引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陳述,業於供前
具結,有證人結文附卷可稽,又無不可信之情形。檢察官、
辯護人、被告黃瓊瑩、蕭登進、盧靜儀並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院二卷31、57、106頁),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自有證據
能力。
二、被告黃瓊瑩(事實欄一)部分:
㈠、上開事實欄一之㈠至㈤所示犯行,業經被告黃瓊瑩於本院10
9年1月16日審理時坦承不諱,及經蕭登進、林文政證述在卷
。並有附表七之㈠至㈤所示譯文、扣案附表四之㈠之1所示
手機可佐。被告黃瓊瑩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上開事實欄一之㈥所示犯行(起訴書附表編號3-1),被告
黃瓊瑩於本院審理時,雖稱未向蕭逸翔收取500元。然被告
黃瓊瑩、蕭逸翔於上開時地以電話聯絡相約見面,並由被告
黃瓊瑩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蕭逸翔等情,業經被告黃瓊
瑩於審理時自承,及蕭逸翔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七之㈥譯文
、扣案如附表四之㈠之1手機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又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坦承本次販賣毒品犯行(院二卷26
頁)。蕭逸翔於偵警訊時亦證稱:我跟他買500元安非他命
,我當面拿錢給他,他才拿毒品給我,有交易成功,我們騎
車在凱旋路與二聖路見面交易(警二卷211頁);106年3月1
日下午6時許,打黃瓊瑩電話,向黃瓊瑩買500元安非他命(
偵一卷5頁反面)等語,明確證稱見面拿取毒品時,就實付
500元價金予被告黃瓊瑩。酌以被告黃瓊瑩於電話中稱:你
要拿,你要還我我多少錢等語(詳附表七之㈥譯文),顯然
無意免費提供毒品。兼衡附表十所示譯文(106年3月10日)
,蕭逸翔稱該次通話與購毒無關,被告黃瓊瑩卻稱於通話後
見面交易毒品(詳後述)。爰因兩次對話之時間相距甚近,
自難排除警偵訊時被告黃瓊瑩混淆誤記之可能。依現有事證
,應認106年3月1日渠等見面係買賣毒品,被告黃瓊瑩並已
實際收得500元價金。事實欄一之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應堪認定。
㈢、又被告黃瓊瑩4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蕭登進、蕭逸翔之犯
行,雖無被告黃瓊瑩購入毒品之真正價格。但渠等既合意買
賣,衡情販入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上開4次毒品交易
,當具營利意圖。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黃瓊瑩6次犯
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蕭登進(事實欄二、三)部分:
㈠、上開事實,業經被告蕭登進,於本院109年1月16日審理時坦
承不諱,及經洪裕雄、夏頂欽、許育仁、盧靜儀證述在卷。
並有附表八、九所示譯文,扣案如附表四之㈡及㈢所示物品
可佐。被告蕭登進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又事實欄二之㈠(起訴書附表編號6-1)之毒品交易價金,
偵訊時,洪裕雄稱為500元,被告蕭登進則稱為1500元,渠
等所述不一。本院審理時,被告蕭登進又稱金額忘記了(院
三卷380頁)。依罪疑輕原則,應認本次買賣之價金為500元
。
㈢、至於事實欄二之㈡(起訴書附表編號6-2)、二之㈣(追加
起訴書,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1)、二之㈦(起訴書附表
編號8-3)所示3次犯行。公訴意旨雖認均係由被告盧靜儀收
取價金及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購買毒品之洪裕雄、夏頂欽
,暨由被告盧靜儀將甲基安非他命轉讓交付予許育仁。然現
有事證,難認被告盧靜儀共同參與實施上開各次犯行。而應
認係被告蕭登進交付毒品予夏頂欽;暨認另2次犯行,被告
蕭登進雖已著手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但洪裕雄、許育
仁,均未實際取得甲基安非他命(詳後述)。
㈣、又被告蕭登進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雖無被告蕭登進
實際購入毒品之真正價格。但不論交易既遂或未遂,渠等既
合意買賣,衡情販入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上開各次毒
品買賣交易,當具營利意圖。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蕭
登進之9次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被告盧靜儀(事實欄三、四)部分:
㈠、上開事實,業經被告盧靜儀,於本院109年1月16日審理時坦
承不諱,及經許育仁、蕭登進證述在卷。並有附表九所示譯
文、扣案如附表四之㈠1、2及㈢所示物品可佐。被告盧靜儀
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又事實欄之三所示2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雖無共同被
告蕭登進實際購入毒品之真正價格。但既為合意買賣,衡情
販入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上開2次毒品交易,當具營
利意圖。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盧靜儀4次犯行,均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
㈠、核被告黃瓊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事實欄一之㈠、㈡、㈢、㈥,4罪)、藥事
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事實欄一之㈣、㈤,2罪)。事
實欄一之㈣、㈤2次犯行,業經檢察官陳明更正係犯藥事法
第83條第1項之罪。又被告黃瓊瑩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
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
罪。被告黃瓊瑩所犯上開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
論併罰。
㈡、核被告蕭登進所為,係犯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事實欄二之㈠、㈢至㈥,事實欄三之㈠
、㈡,7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6項販賣第
二級毒品未遂罪(事實欄二之㈡,1罪)、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4項轉讓禁藥未遂罪(事實二之㈦,1罪)。又上開2
次未遂犯行,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蕭登進之犯行已既遂,因既
未遂僅屬行為態樣不同,無須變更起訴法條。又事實二之㈦
犯行,業經檢察官陳明更正為犯藥事法第83條之罪。又前揭
各次既遂犯行,被告蕭登進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就
事實三之㈠、㈡所犯上開2次販賣毒品犯行,被告蕭登進、
盧靜儀,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蕭登進
所犯上開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核被告盧靜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事實三之㈠、㈡,2罪)、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事實四之㈠、㈡,2罪)。被告盧靜儀持有
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之高
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就上開2次販賣毒品犯行,被告盧
靜儀、蕭登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
告盧靜儀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六、刑之加減事由
㈠、被告黃瓊瑩:
1、被告黃瓊瑩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4月
、3月(3次),並經裁定執行刑4年4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徒刑接續執行,於103年7
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04年12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
銷,視為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且同屬毒品、禁藥之上開各罪,均為累犯
,依法加重其刑(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
不予加重)。
2、事實欄一之㈠、㈡、㈢所示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
被告偵審中自白。至於一之㈥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
告於準備程序時曾自承,警偵訊時雖誤記日期,但亦坦承確
曾販賣毒品予蕭逸翔,應認仍符合偵審自白之要件。為此上
4次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依刑法第71條規定,先依累犯加重(無期徒刑部分不加
重)後再減輕其刑。
3、其餘2次轉讓禁藥犯行,既依藥事法論罪,不適用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併此敘明。
㈡、被告蕭登進:
1、事實欄二之㈠、㈢至㈥,事實欄三之㈠、㈡所示販賣第二級
毒品既遂犯行,及事實欄二之㈡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
行,業經被告偵審中自白。上開各次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事實欄二之㈡所示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刑
及遞減其刑。
2、事實二之㈦所示轉讓禁藥未遂犯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
定減刑。又本次犯行係依藥事法論罪,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併此敘明。
㈢、被告盧靜儀:
1、事實欄三之㈠、㈡所示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被告
盧靜儀於偵審中自白。上開各次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至於其餘2次轉讓禁藥犯行,依藥事法論罪,不適用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併此敘明。
㈣、又被告黃瓊瑩、蕭登進於警偵訊時雖均稱:是向彭聖祐購入
甲基安安非他命。然彭聖祐經警監聽偵查而查獲,渠等所犯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不適用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規定。
七、審酌被告黃瓊瑩、蕭登進坦承犯行,盧靜儀於本院審理時原
否認犯罪嗣坦承犯行。兼衡渠等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濟、
家庭、健康(涉個人隱私,詳卷)、素行(詳前科表,累犯
部分不重復評價),並考量本案販賣、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
數量,查獲經過等一切情狀。就渠等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
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暨就所處有期徒刑,分別合併定
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應執行之刑。
八、沒收:
㈠、扣案如四之㈡之1所示手機、四之㈡之2之電子磅秤1台,均
為被告蕭登進所有,供被告蕭登進之本案犯罪所用(但事實
二之㈢之販賣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未用到上開手機)。就販
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
定沒收,於各該犯行項下沒收。就轉讓禁藥之犯行,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於各該犯行項下沒收。附表四之㈡之2分裝袋
1包,為被告蕭登進所有,預備供被告蕭登進之本案犯罪所
用,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於各項犯行項下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四之㈡之3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於被告蕭登進最
後一次販賣毒品犯行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四之㈠之1所示手機,為被告黃瓊瑩所有供本案
犯罪所用。就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該犯行下沒收。就轉讓禁藥之犯行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於各該犯行項下沒收。
㈣、本案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收取之價金,為被告黃瓊瑩、蕭登
進所有。雖未扣案,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於渠等之各該犯行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扣案如附表四之㈢之1所示被告盧靜儀門號手機,係供犯事
實欄三之㈡所示犯行所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該2次犯行下沒收。至於事實欄三之㈠犯行,係
許育仁於買賣完成後,才用被告盧靜儀之上開手機與被告蕭
登進聯絡,為此該次犯行不宣告沒收上開手機。
㈥、其餘扣案物品,與本案無涉,無於本判決諭知沒收、沒收銷
燬之必要。
貳、被告黃瓊瑩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瓊瑩另為下列行為:
㈠、106年4月17日19時許,被告黃瓊瑩、林文政以前揭電話聯絡
後。被告黃瓊瑩在上開「夢時代百貨」外面,無償轉讓甲基
安非他命1包予林文政,認被告黃瓊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起訴書附表編號2-3)。
㈡、106年3月10日20時30分許,被告黃瓊瑩、蕭逸翔以電話聯絡
後。被告黃瓊瑩在高雄市前鎮區二聖路與凱旋路口,將3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交付予蕭逸翔,認被告黃瓊瑩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起訴書
附表編號3-2)。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瓊瑩有上開2次犯行,係以林文政、蕭逸
翔之證述,及附表十所示被告黃瓊瑩與蕭逸翔於106年3月10
日之電話譯文為據。
三、訊據被告黃瓊瑩於本院109年1月16日審理時,堅決否認曾於
106年4月17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文政,辯稱:當日是我
生日,我跟家人吃晚餐,之後去唱歌,整晚都與家人在一起
,所以確定未與林文政見面等語(院三卷381頁)。暨就前
揭106年3月10日被訴販賣毒品予蕭逸翔部分,辯稱:106年3
月10日之通話譯文沒印象,但我就認罪了(院三卷382頁)
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
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
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6條第2項、第
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
㈠、林文政於106年4月26日偵訊時,雖稱當(26)日為警在其身
上查扣之2包甲基安非他命,是被告黃瓊瑩在106年4月17日
晚間7、8時許,在夢時代附近拿給我1包,她沒有向我收錢
,因為她還欠我幾千元等語(偵一卷13頁)。然林文政於偵
訊所稱被告黃瓊瑩交付「1包」毒品之重量,竟與其為警查
扣之「2包」毒品之重量相同,包數卻不符,所述已有矛盾
。
㈡、況且,當日警訊時,林文政並未為相關證述;又無任何通聯
譯文足證渠等曾相約見面。而106年4月17日確為被告黃瓊瑩
生日,被告黃瓊瑩所稱與家人聚餐,實與常情無違。依罪疑
唯輕原則,難逕憑林文政一面之詞,遽認被告黃瓊瑩於上開
時地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文政。
六、次查:
㈠、警偵訊時,經提示附表十所示106年3月10日被告黃瓊瑩與蕭
逸翔之對話譯文,蕭逸翔證稱略以:我要約弟仔吃飯,朋友
要過來載我,順便拿手機還他,該次談論不是為交易毒品(
警二卷212頁);106年3月10日那次,是我與黃瓊瑩約吃飯
,沒有交易毒品等語(偵一卷5頁反面)。嗣於本院審理時
仍稱:106年3月10日譯文與安非他命無關,這次未向被告黃
瓊瑩買毒,沒向被告黃瓊瑩拿毒品,譯文中之「順便收回去
」,是指跟朋友借的手機,要還被告黃瓊瑩等語(院三卷
231、232、237、238頁)。是以蕭蕭逸翔迭次明確證稱106
年3月10日譯文與購毒無涉,當日並未向被告黃瓊瑩購買毒
品。為此,被告黃瓊瑩雖於審理時稱:「(就起訴書附表編
號3-2部分,是否認罪?)我就認罪了」等語,及曾於警偵
訊時承認此次犯行。然被告黃瓊瑩對上開譯文既沒印象(院
三卷382頁),其自白更與證人蕭逸翔之證述不符,難逕依
自白論罪。
㈡、況且,附表十所示譯文並未提及毒品,蕭逸翔所稱「喂!你
過來啊!因為他要10分鐘才會到,你順便收回去啊。」,又
似係被告黃瓊瑩要向蕭逸翔拿取物品,蕭逸翔前揭證述尚非
無據。依罪疑唯輕原則,難認被告黃瓊瑩於上開時地販賣甲
基安非他命予蕭逸翔。
七、稽諸上開說明,被告黃瓊瑩是否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前揭2
次犯行,仍存有合理懷疑,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黃瓊瑩必定有
罪之確信。揆諸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黃瓊
瑩被訴如附表五之㈠所示部分,應為被告黃瓊瑩無罪之諭知
。
參、被告盧靜儀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靜儀,為下列行為:
㈠、106年4月7日下午17時,蕭登進以電話與洪裕雄聯絡後。由
被告盧靜儀在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三路之臨水宮將1千元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交付予洪裕雄,而認被告盧靜儀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起訴書附表編號
6-2)。
㈡、106年3月19日下午17時許,由蕭登進以前揭門號手機,與夏
頂欽談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由被告盧
靜儀將價格為42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帶高雄市旗津區同安
宮廟前,交付予夏頂欽,而認被告盧靜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追加起訴書)。
㈢、106年4月1日下午21時50分許,被告蕭登進、許育仁以渠等
之前揭手機聯絡後,由被告盧靜儀在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尾5
巷28之1號住處,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許育仁,而認
被告盧靜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
品罪(起訴書附表編號8-3)。
㈣、106年4月24日14時許,盧靜儀在高雄市○○區○○○0巷00
○0號,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包(約0.2公克)予楊玲雯
,而認被告盧靜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
二級毒品罪(起訴書附表編號9-2)。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盧靜儀有上開4次犯行,係以洪裕雄、夏頂
欽、許育仁、楊玲雯、蕭登進之證述,及附表八編號2、3、
6所示電話譯文為據。
三、訊據被告盧靜儀於本院109年1月16日審理時,否認有上開4
次犯行,辯稱:我未於上開時地交付毒品予洪裕雄、夏頂欽
;也無印象曾於106年4月1日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許育仁。
我只曾2次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楊玲雯,106年4月24日未交
付甲基安非他命予楊玲雯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
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
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6條第2項、第
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
㈠、106年4月7日洪裕雄以電話與被告蕭登進聯絡,向被告蕭登
進購買毒品。蕭登進不在家而向洪裕雄表示「你直接去找阿
娥就好了,你跟他說你有跟我講了」、「他在家阿」等語,
雖有譯文(附表八編號2)可佐,並經被告蕭登進、洪裕雄
證述在卷。且蕭登進於警訊及偵訊時稱,其是指示被告盧靜
儀拿1000元之安非他命予洪裕雄等語(警一卷173頁、偵一
卷21頁反面)。然上開譯文並非被告盧靜儀之對話,又無被
告蕭登進另以電話與被告盧靜儀聯絡之通話。原難逕認本次
交易定係由被告盧靜儀交付毒品予洪裕雄。
㈡、況且,洪裕雄於警訊時迭稱:本次因為蕭登進不在,沒有交
易成功,我跟蕭登進女友「阿娥」不熟,沒有交易成功等語
(警二卷241頁警訊)。嗣於偵訊時則稱:106年4月7日晚上
9時15分時,在臨水宮向蕭登進購買2000元的安非他命,是
蕭登進來交貨的等語(偵一卷5頁偵訊),即均未指證本次
係由被告盧靜儀交付毒品。又本院審理時,洪裕雄雖曾證稱
略以:實際情形我已忘記了,只知有一次在他家施用,被告
盧靜儀交付500元的毒品給我,我沒當場給錢等語,但所述
「交付毒品之人」顯與上開偵訊之證述不符,所述「500元
、在他家施用」,更與前揭偵訊所述「2000元、在臨水宮交
貨」歧異。審理時洪裕雄又迭稱:那麼久忘記了、沒什麼印
象了、我不太記得了,忘記是否106年4月7日等語(詳院三
卷325至329頁)。蕭登進又稱:忘記了,臨水宮那次是我自
己交的(院三卷383頁),本院自難逕依洪裕雄、蕭登進前
後不一且印象模糊之證詞,逕認106年4月7日被告盧靜儀曾
交付毒品予洪裕雄施用。
㈢、綜上所述,被告盧靜儀於警偵時雖曾稱:蕭登進叫我拿1000
元安非他命給洪裕雄,但我沒向洪裕雄拿錢(警二卷79、91
頁警訊,偵一卷第21頁反面、偵一卷第135頁偵訊)等語,
但所述金額、地點仍與洪裕雄、蕭登進所述不同,嗣於本院
審理時又否認本次犯行,復無其他明確無疑之補強證據。依
罪疑唯輕原則,僅得認定106年4月7日洪裕雄與被告蕭登進
已以電話實際約定買賣甲基安非他命,但該次尚未實際交付
毒品而未遂,而難認被告盧靜儀於上開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
命予洪裕雄(起訴書附表編號6-2部分)。
六、次查:
㈠、106年3月19日夏頂欽以電話與被告蕭登進聯絡,向被告蕭登
進購買毒品。蕭登進向夏頂欽表示「三八的給你拿過去了」
等語,雖有譯文(附表八編號3)可佐,並經被告蕭登進、
夏頂欽證述在卷。又由附表八編號3之⑤之對話,可知本次
確已交付毒品及收取420元,然上開譯文並非被告盧靜儀之
對話,對話中夏頂欽亦未表示已看到被告盧靜儀,又無被告
蕭登進另以電話與被告盧靜儀聯絡之通話。原難逕認本次交
易定係由被告盧靜儀交付毒品予夏頂欽。
㈡、至於夏頂欽於警偵訊時雖稱:是在同安宮外面,由盧靜儀拿
給我等語(警二卷268至269頁、偵一卷5頁)。但夏頂欽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有輕度腦障礙記憶不好,都忘記了
,大部分想不起來,不記得被告盧靜儀有無在同安宮外交毒
品給我(院三卷85至89頁)。又被告蕭登進於警偵訊時迭稱
:「與夏頂欽交易的是我,與盧靜儀無關」、「夏頂欽當天
要來向我買安非他命,但是我沒有,我與他說我問看看盧靜
儀身上有沒有安非他命,後來沒有成交。」、「與盧靜儀無
關,她根本不知道,我是與夏頂欽合資買的,由我出面去向
小奇買之後,再分裝0.3公克給夏頂欽。」等語(警一卷191
頁、偵一卷第22頁、偵一卷第156頁反面);嗣於本院審理
時蕭登進又稱:是我拿去,我叫被告盧靜儀去,她不去等語
(院三卷383、384頁)。是以本院自難逕依夏頂欽、蕭登進
前後不一且模糊之證詞,逕認106年3月19日係被告盧靜儀交
付毒品予夏頂欽。
㈢、綜上所述,被告盧靜儀堅決否認本次犯行,復無其他明確無
疑之補強證據。依罪疑唯輕原則,僅得認定106年3月19日夏
頂欽與被告蕭登進以電話約定買賣甲基安非他命後,致由蕭
登進交付毒品予夏頂欽。而難認定係由被告盧靜儀於上開時
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夏頂欽(起訴書附表編號7-1)。
七、又查:
㈠、106年4月1日許育仁以電話與被告蕭登進聯絡,向被告蕭登
進購買毒品。蕭登進向許育仁表示「你直接找你大姐頭就好
」、「我交待她好了」等語,雖有譯文(附表八編號6)可
佐,並經被告蕭登進、許育仁證述在卷。且被告蕭登進於偵
訊時稱:我當天也是叫許育仁去找盧靜儀拿安非他命(偵一
卷22頁)。然上開譯文並非被告盧靜儀之對話,對話中許育
仁亦未表示已看到被告盧靜儀,又無被告蕭登進另以電話與
被告盧靜儀聯絡之通話。原難逕認本次通話後定由被告盧靜
儀交付毒品予許育仁。
㈡、況且,許育仁於警偵訊時迭稱:因為我工作太晚,所以最後
沒有過去買毒品(警二卷297頁);蕭登進說他要外出,盧
靜儀在家,叫我找盧靜儀拿毒品,後來因為我工作太晚,就
沒有去買等語(偵一卷5頁反面)。嗣於本院審理時,許育
仁仍證稱:106年4月1日這次,我好像沒去,工作累沒有去
等語(院三卷318頁);被告蕭登進亦稱:這次沒有印象了
等語(院三卷384頁)。本院自難逕認106年4月1日被告盧靜
儀曾交付毒品予許育仁。
㈢、綜上所述,被告盧靜儀堅決否認本次犯行,復無其他明確無
疑之補強證據。依罪疑唯輕原則,僅得認定106年4月1日許
育仁與被告蕭登進曾以電話聯絡並已約定轉讓甲基安非他命
,但該次尚未實際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而未遂。難認被告盧靜
儀於上開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許育仁(起訴書附表編號
8 -3)。
八、又查:
㈠、本案並無106年4月24日,被告盧靜儀與楊玲雯通話之譯文,
又楊玲雯於106年4月26日警訊時雖曾稱:盧靜儀最後一次給
我,是在106年4月24日2時許,在高雄市○○區○○○○巷
00○0號的住處給我1包約0.2公克等語(偵一卷13頁反面)
,然被告盧靜儀於106年4月25日晚上,曾無償提供甲安非他
命予楊玲雯(如前述),楊玲雯所述最後一次是106年4月24
日等語,確有誤記可能。
㈡、況且,本院審理時楊玲雯證稱:106年4月24日,被告盧靜儀
未再給其毒品,106年3月間被告盧靜儀曾給我安非他命,
106年4月26日為警查獲前一日,即同年月25日晚上,被告盧
靜儀在其房間又給我一些安非他命,我在她房間施用等語(
院三卷308、310、311頁)。本院自難逕認106年4月24日,
被告盧靜儀另曾交付毒品予楊玲雯。
㈢、綜上所述,被告盧靜儀堅決否認本次犯行,復無其他明確無
疑之補強證據。依罪疑唯輕原則遂。難認被告盧靜儀於上開
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楊玲雯(起訴書附表編號9-2)。
九、稽諸上開說明,被告盧靜儀是否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前揭4
次犯行,仍存有合理懷疑,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盧靜儀必定有
罪之確信。揆諸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盧靜
儀被訴如附表五之㈡所示部分,應為被告盧靜儀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
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
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及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起訴,檢察官李文和追加起訴,檢察官李文
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被告黃瓊瑩有罪之主文 │
├─┬──────────────────────┬────────────────┤
│編│主 文│說 明│
│號│ │ │
├─┼──────────────────────┼────────────────┤
│1│黃瓊瑩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⑴、事實欄一之㈠:賣毒予蕭登進。│
│ │扣案如附表四之㈠之1所示手機,沒收。未扣案之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1-1。 │
│ │犯罪所得新台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黃瓊瑩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⑴、事實欄一之㈡:賣毒予蕭登進。│
│ │月。扣案如附表四之㈠之1所示手機,沒收。未扣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 │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黃瓊瑩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⑴、事實欄一之㈢:賣毒予蕭登進。│
│ │月。扣案如附表四之㈠之1所示手機,沒收。未扣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1-3。 │
│ │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黃瓊瑩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⑴、事實欄一之㈣:無償轉讓毒品予│
│ │案如附表四之㈠之1所示手機,沒收。 │ 林文政。 │
│ │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2-1。 │
├─┼──────────────────────┼────────────────┤
│5│黃瓊瑩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⑴、事實欄一之㈤:無償轉讓毒品予│
│ │案如附表四之㈠之1所示手機,沒收。 │ 林文政。 │
│ │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2-2。 │
├─┼──────────────────────┼────────────────┤
│6│黃瓊瑩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⑴、事實欄一之㈥:賣毒予蕭逸翔。│
│ │月。扣案如附表四之㈠之1所示手機,沒收。未扣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3-1。 │
│ │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附表二:被告蕭登進有罪之主文 │
├─┬──────────────────────┬────────────────┤
│編│主 文│說 明│
│號│ │ │
├─┼──────────────────────┼────────────────┤
│1│蕭登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⑴、事實欄二之㈠:賣毒予洪裕雄。│
│ │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⑵、起訴書附表編號6-1。 │
│ │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蕭登進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拾│⑴、事實欄二之㈡:賣毒予洪裕雄未│
│ │月。扣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物,均沒收。│ 遂。 │
│ │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6-2。 │
├─┼──────────────────────┼────────────────┤
│3│蕭登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⑴、事實欄二之㈢:賣毒予洪裕雄。│
│ │案如附表四之㈡之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6-3。 │
│ │犯罪所得新台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⑶、未用到手機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 │
│ │之㈡之3所示毒品沒收銷燬。 │ │
├─┼──────────────────────┼────────────────┤
│4│蕭登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⑴、事實欄二之㈣:賣毒予夏頂欽。│
│ │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⑵、起訴書附表編號7-1。 │
│ │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肆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蕭登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⑴、事實欄二之㈤:賣毒予夏頂欽。│
│ │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⑵、起訴書附表編號7-2。 │
│ │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蕭登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⑴、事實欄二之㈥:賣毒予洪裕雄。│
│ │案扣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⑵、起訴書附表編號7-3。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蕭登進犯轉讓禁藥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⑴、事實欄二之㈦:無償轉讓毒品予│
│ │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物,均沒收。 │ 許育仁未遂。 │
│ │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8-3。 │
├─┼──────────────────────┼────────────────┤
│8│蕭登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⑴、事實欄三之㈠:蕭登進、盧靜儀│
│ │。扣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共同賣毒品予許育仁。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⑵、起訴書附表編號8-1。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扣案如附表四之㈢之1手機,被 │
│ │ │ 告蕭登進無實際支配力 │
├─┼──────────────────────┼────────────────┤
│9│蕭登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⑴、事實欄三之㈡:蕭登進、盧靜儀│
│ │。扣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共同賣毒品予許育仁。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⑵、起訴書附表編號8-2。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扣案如附表四之㈢之1手機,被 │
│ │ │ 告蕭登進無實際支配力 │
└─┴──────────────────────┴────────────────┘
┌─────────────────────────────────────────┐
│附表三:被告盧靜儀主文: │
├─┬──────────────────────┬────────────────┤
│編│主 文│說 明│
│號│ │ │
├─┼──────────────────────┼────────────────┤
│1│盧靜儀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⑴、事實欄三之㈠:蕭登進、盧靜儀│
│ │。 │ 共同賣毒品予許育仁。 │
│ │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8-1。 │
│ │ │⑶、扣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
│ │ │ 物,被告盧靜儀無實際支配力。│
│ │ │⑷、扣案附表四之㈢之1所示手機, │
│ │ │ 致販賣完成後,才由許育仁持用│
│ │ │ 與被告蕭登進聯絡。 │
├─┼──────────────────────┼────────────────┤
│2│盧靜儀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⑴、事實欄三之㈡:蕭登進、盧靜儀│
│ │。扣案如附表四之㈢之1所示之物,均沒收。 │ 共同賣毒品予許育仁。 │
│ │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8-2。 │
│ │ │⑶、扣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
│ │ │ 物,被告盧靜儀無實際支配力。│
├─┼──────────────────────┼────────────────┤
│3│盧靜儀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⑴、事實欄四之㈠:無償轉讓毒品予│
│ │ │ 楊玲雯。 │
│ │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9-1。 │
├─┼──────────────────────┼────────────────┤
│4│盧靜儀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⑴、事實欄四之㈡:無償轉讓毒品予│
│ │ │ 楊玲雯。 │
│ │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9-3。 │
└─┴──────────────────────┴────────────────┘
┌──────────────────────────┬──────────────┐
│附表四:沒收物 │ │
├───┬──────────────────────┼──────────────┤
│編 號│物 品│說 明│
├─┬─┼──────────────────────┼──────────────┤
│㈠│1│扣案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一張)│即附表六㈤之3所示之物 │
├─┼─┼──────────────────────┼──────────────┤
│㈡│1│扣案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一張)│即附表六之㈢之2所示之物 │
│ ├─┼──────────────────────┼──────────────┤
│ │2│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1包 │即附表六之㈢之5、6所示之物 │
│ ├─┼──────────────────────┼──────────────┤
│ │3│甲基安非他命17包(毛重19.77、檢驗前純質淨重 │即附表六之㈢之4所示之物 │
│ │ │14.038公克) │ │
├─┼─┼──────────────────────┼──────────────┤
│㈢│1│扣案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 │即附表六之㈠之3所示之物 │
└─┴─┴──────────────────────┴──────────────┘
┌─────────────────────────────────────────┐
│附表五:無罪部分 │
├─┬─┬──────────────────────────┬──────────┤
│㈠│1│106年4月17日,被告黃瓊瑩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文政│⑴、起訴書附表2-3 │
│ │ │。 │⑵、107年訴字129號 │
│ ├─┼──────────────────────────┼──────────┤
│ │2│106年3月10日,被告黃瓊瑩販賣3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蕭逸│⑴、起訴書附表3-2 │
│ │ │翔。 │⑵、107年訴字129號 │
├─┼─┼──────────────────────────┼──────────┤
│㈡│1│106年4月7日下午17時,被告盧靜儀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洪 │⑴、起訴書附表6-2 │
│ │ │裕雄。 │⑵、107年訴字129號 │
│ ├─┼──────────────────────────┼──────────┤
│ │2│106年3月19日下午17時許,被告盧靜儀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⑴、追加起訴書 │
│ │ │夏頂欽 │⑵、108年訴字651號 │
│ ├─┼──────────────────────────┼──────────┤
│ │3│106年4月1日下午21時50分許,被告盧靜儀無償轉讓甲基安 │⑴、起訴書附表8-3 │
│ │ │非他命予許育仁 │⑵、107年訴字129號 │
│ ├─┼──────────────────────────┼──────────┤
│ │4│106年4月24日14時許,被告盧靜儀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 │⑴、起訴書附表9-2 │
│ │ │予楊玲雯 │⑵、107年訴字129號 │
└─┴─┴──────────────────────────┴──────────┘
┌─────────────────────┬───────────────────┐
│附表六:扣案物 │ │
├─┬─┬─────────────────┼───────────────────┤
│㈠│1│甲基安非他命6包(毛重3.16公克、驗 │自己施用所剩(本院107年9月10日筆錄),│
│、│ │前純質淨重1.838公克) │業經本院107年簡字93號判決沒收銷燬。 │
│盧├─┼─────────────────┼───────────────────┤
│靜│2│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甲基安非他 │供自己吸食所用(警訊),非供本案犯罪所│
│儀│ │命玻璃球1支、分裝杓1支 │用,業經本院107年簡字93號判決沒收。 │
│ ├─┼─────────────────┼───────────────────┤
│ │3│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手機及門號,是盧靜儀的(警訊) │
├─┼─┼─────────────────┼───────────────────┤
│㈡│1│甲基安非他命6包(毛重2.39公克) │非本判決三位被告所有,業經本院108年單 │
│、├─┼─────────────────┤禁沒字184號裁定沒收、銷燬。 │
│楊│2│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1支、鏟管6支 │ │
│玲│ │ │ │
│雯│ │ │ │
├─┼─┼─────────────────┼───────────────────┤
│㈢│1│帳單1張 │記載賭博所用(警訊),本判決不宣告沒收│
│、├─┼─────────────────┼───────────────────┤
│蕭│2│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友人贈與(警訊),供本案犯罪所用(詳譯│
│登│ │ │文) │
│進├─┼─────────────────┼───────────────────┤
│ │3│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與本案無關 │
│ ├─┼─────────────────┼───────────────────┤
│ │4│甲基安非他命17包(毛重19.77公克 │本案販賣及轉讓所剩(本院107年9月10日筆│
│ │ │、檢驗前純質淨重14.038公克) │錄) │
│ ├─┼─────────────────┼───────────────────┤
│ │5│電子磅秤1台 │被告蕭登進所有,供本案販賣、轉讓所剩(│
│ │ │ │本院107年9月10日筆) │
│ ├─┼─────────────────┼───────────────────┤
│ │6│分裝袋1包 │被告蕭登進所有,預備供本案販賣、轉讓分│
│ │ │ │分裝所用(本院107年9月10日筆錄) │
├─┼─┼─────────────────┼───────────────────┤
│㈣│1│雙卡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 │非本判決三位被告所有及犯罪所用,本判決│
│、│ │、0000000000) │不宣告沒收。 │
│彭│ │ │ │
│聖│ │ │ │
│祐│ │ │ │
├─┼─┼─────────────────┼───────────────────┤
│㈤│1│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82公克、檢 │與本案無關,業經本院106年簡字3740號判 │
│、│ │驗前純質淨重2.828公克) │決沒收銷燬。 │
│黃├─┼─────────────────┼───────────────────┤
│瓊│2│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吸毒工具(本院109年9月10日筆錄)非供本│
│瑩│ │ │案犯罪所用,業經本院106年簡字3740號判 │
│ │ │ │決沒收銷燬。 │
│ ├─┼─────────────────┼───────────────────┤
│ │3│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 │本案犯罪所用(詳各該譯文、本院109年9月│
│ │ │ │10日筆錄),黃瓊瑩以其母名義申辦及持用│
│ │ │ │(警訊) │
├─┼─┼─────────────────┼───────────────────┤
│㈥│1│甲基安非他命11包(純質淨重20.292 │非本判決三位被告所有及犯罪所用,本判決│
│、│ │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不宣告沒收。 │
│彭│ │3支、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1包。 │ │
│聖│ │ │ │
│祐│ │ │ │
├─┴─┴─────────────────┴───────────────────┤
│備註 │
│一、㈠至㈣於蕭登進、盧靜儀、楊玲雯共同承租之高雄市○○區○○○0巷00○0號搜索扣得。│
│二、㈤是於黃瓊瑩之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0號住處,搜索扣得。 │
│三、㈥是106年6月19日18時35分許,於彭聖祐之高雄市○○區○○巷00○0號住處搜索扣得。 │
└─────────────────────────────────────────┘
┌───────────────────────────────────────────┐
│附表七:事實一所示,被告黃瓊瑩6次犯行之譯文 │
├──┬─────┬──────┬──────────────────────┬────┤
│編 │通聯時間 │監察電話A/ │通話內容 │卷存頁碼│
│號 │ │對方電話B │ │ │
├──┼─────┼──────┼──────────────────────┼────┤
│1 │① │黃瓊瑩(A) │A:喂。 │警一卷24│
│、 │106/02/22 │0000000000 │B:喂!阿妹!我是誰你知道啦喔!! │3至244頁│
│事 │18:16:56 │ │A:恩!我知道!安怎? │ │
│實 │ │蕭登進(B) │B:我跟你講那個我朋友明天要去台中做工作。 │ │
│一 │ │0000000000 │A:恩。 │ │
│之 │ │ │B:說要跟你拿到台中的車票,你有嗎? │ │
│㈠ │ │ │A:甚麼阿? │ │
│︵ │ │ │B:我跟你這樣說你聽懂拉喔! 那個要到台北就是 │ │
│起 │ │ │ 那個,要去台中就是那個路程一半麻,聽懂嗎 │ │
│訴 │ │ │ ? │ │
│書 │ │ │A:恩。 │ │
│附 │ │ │B:這樣說你聽懂拉喔! │ │
│表 │ │ │A:恩。 │ │
│1-1 │ │ │B:所以她的車票,他晚上,他是真的要去做工作 │ │
│︶ │ │ │ ,要去台中工作,這樣你是幾點有阿,我過去 │ │
│ │ │ │ 就好!不用跑來跑去阿。 │ │
│ │ │ │A:這樣喔。 │ │
│ │ │ │B:不然又跑一整天。 │ │
│ │ │ │A:我知道拉!你要到台中就對了!我想一下。 │ │
│ │ │ │B:要到台中,你知道剛好那個麻。 │ │
│ │ │ │A:靠邀!我現在這邊123也是不夠。 │ │
│ │ │ │B:那邊多少。 │ │
│ │ │ │A:阿。 │ │
│ │ │ │B:那邊差不多多少,你說沒有關係。 │ │
│ │ │ │A:我自己我手頭差不多3,還差啊。 │ │
│ │ │ │B:不然到嘉義就好,也沒有關係。 │ │
│ │ │ │A:到嘉義就好。 │ │
│ │ │ │B:到嘉義剛好3。 │ │
│ │ │ │A:靠邀!這樣怎麼跟他算。 │ │
│ │ │ │B:就是這樣難算阿。 │ │
│ │ │ │A:對阿!我想一下。 │ │
│ │ │ │B:你算看看打給我,不然就準備一下到台中的那 │ │
│ │ │ │ 個。 │ │
│ │ │ │A:我知道。 │ │
│ │ │ │B:你在打給我,我再過去,不用跑來跑去,想到 │ │
│ │ │ │ 昨晚剛好跑一晚,我就快瘋了。 │ │
│ │ │ │A:歹勢歹勢阿。 │ │
│ │ │ │B: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
│ │② │黃瓊瑩(A) │B:安怎? │ │
│ │106/02/22 │0000000000 │A:我先到嘉義好了。 │ │
│ │18:39:39 │ │B:你說怎樣阿!有嗎?幾點你說。 │ │
│ │ │蕭登進(B) │A:我說到嘉義阿。 │ │
│ │ │0000000000 │B:到嘉義就好了!這樣歹勢阿!你就沒有那個了 │ │
│ │ │ │ !這樣你何時有空我過去。 │ │
│ │ │ │A:不然我們在前鎮市場那邊等好了,我要過去哪 │ │
│ │ │ │ 邊買東西吃。 │ │
│ │ │ │B:喔!你說要過去前鎮市場喔!。 │ │
│ │ │ │A:恩。 │ │
│ │ │ │B:你說前鎮市場在摩天輪那邊喔!。 │ │
│ │ │ │A:恩!對對。 │ │
│ │ │ │B:這樣我跟你說我大約要40分才會到喔!我從地 │ │
│ │ │ │ 道騎過去要40分鐘才會到。 │ │
│ │ │ │A:好啊!好啊。閒聊。 │ │
│ │ │ │B:7點半好了!不用在那邊跑啊。 │ │
│ │ │ │A:好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
│ │③ │黃瓊瑩(A) │A:喂。 │ │
│ │106/02/22 │0000000000 │B:我再2 分就到了!我在等紅燈轉過去就到了, │ │
│ │19:23:34 │ │ 到加油站那邊相等就好。 │ │
│ │ │蕭登進(B) │A:好。 │ │
│ │ │0000000000 │B:那邊有間加油站對不對。 │ │
│ │ │ │A:好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鎮區○○里○○路00號】 │ │
│ ├─────┼──────┼──────────────────────┤ │
│ │④ │黃瓊瑩(A) │A:喂。 │ │
│ │106/02/22 │0000000000 │B:我到了喔。 │ │
│ │19:26:36 │ │A:我差不多2分就到了,我騎出來了。 │ │
│ │ │蕭登進(B) │B:喔!好。 │ │
│ │ │0000000000 │【基地台:高雄市○鎮區○○○路00號】 │ │
│ ├─────┼──────┼──────────────────────┤ │
│ │⑤ │黃瓊瑩(A) │B:喂。 │ │
│ │106/02/22 │0000000000 │A:你到底在哪裡啊!我再前鎮夜市這裡耶。 │ │
│ │19:32:55 │ │B:前鎮夜市對阿!這邊有家加油站對不對。 │ │
│ │ │蕭登進(B) │A:對阿對阿。 │ │
│ │ │0000000000 │B:我就在這邊阿。 │ │
│ │ │ │A:我就是沒有看到你啊! 在哪裡啊! 喔!我看到 │ │
│ │ │ │ 你了。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鎮區○○○路0號4樓機房】 │ │
│ ├─────┼──────┼──────────────────────┤ │
│ │⑥ │黃瓊瑩(A) │(A簡訊) │ │
│ │106/02/23 │0000000000 │大哥…你人呢?不是打給我,阿我回你電話你怎麼│ │
│ │ │ │都不接… │ │
│ │ │蕭登進(B) │【基地台:高雄市苓雅區普天里福建街9巷】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⑦ │黃瓊瑩(A) │(閒聊) │ │
│ │106/02/23 │0000000000 │B:我跟你說昨天那個喔。 │ │
│ │14:49:00 │ │A:恩。 │ │
│ │ │蕭登進(B) │B:可能你朋友給你凹去還是怎樣。 │ │
│ │ │0000000000 │A:哪有可能。 │ │
│ │ │ │B:那2包都差一點,1包35、1包34。 │ │
│ │ │ │A:哪有可能,哪個是我秤的。 │ │
│ │ │ │B:奇怪!我今天才那個而已。 │ │
│ │ │ │A:全部都一樣耶!我出門才再用一次。 │ │
│ │ │ │B:喔!這樣好了!可能是那個38用去了!我知道 │ │
│ │ │ │ 了!好好。 │ │
│ │ │ │A:好。 │ │
│ │ │ │B:我故意打電話問你的!好好。 │ │
│ │ │ │A: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街0巷00號】 │ │
├──┼─────┼──────┼──────────────────────┼────┤
│2 │① │黃瓊瑩(A) │(閒聊) │警一卷第│
│、 │106/02/28 │0000000000 │A:安怎你說沒有關係 │245 頁 │
│事 │18:15:31 │ │B:我跟你說喔!你晚上10點多有空嗎? │ │
│實 │ │蕭登進(B) │A:有。 │ │
│一 │ │0000000000 │B:晚上10點多幫我準備,我要台中的車票,半天 │ │
│之 │ │ │ 而已,台中的車票拜託一下。 │ │
│㈡ │ │ │A:好好 │ │
│︵ │ │ │B:10點看要在哪裡相等,你打電話給我。 │ │
│起 │ │ │A:好好!10點麻!我會提早打給你。 │ │
│訴 │ │ │B:10點我要拿車票。 │ │
│書 │ │ │A:好好。 │ │
│附 │ │ │【基地台:】 │ │
│表 ├─────┼──────┼──────────────────────┤ │
│1-2 │② │黃瓊瑩(A) │B:喂。 │ │
│︶ │106/02/28 │0000000000 │A:喂。 │ │
│ │21:39:56 │ │B:喂!車票幫我買了嗎? │ │
│ │ │蕭登進(B) │A:阿? │ │
│ │ │0000000000 │B:車票幫我買了嗎? │ │
│ │ │ │A:哈囉! │ │
│ │ │ │B:哈囉!我哪個叔叔阿! 那個台中的車票幫我買 │ │
│ │ │ │ 了嗎? │ │
│ │ │ │B:在傳奇好嗎? │ │
│ │ │ │A:要在哪裡等? │ │
│ │ │ │A:好啊!好好。 │ │
│ │ │ │B:幾點?你約個時間阿!我很準時的。 │ │
│ │ │ │A:現在幾點?現在9點多嘛。 │ │
│ │ │ │B:現在9點。 │ │
│ │ │ │A:10點。 │ │
│ │ │ │B:10點10分好嗎!我還要再坐船阿。 │ │
│ │ │ │A:喔!對喔。 │ │
│ │ │ │B:10點10分阿。 │ │
│ │ │ │A:好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 號5 樓樓│ │
│ │ │ │頂】 │ │
│ ├─────┼──────┼──────────────────────┤ │
│ │③ │黃瓊瑩(A) │A:剛要過去。 │ │
│ │106/02/28 │0000000000 │B:喂。 │ │
│ │22:25:02 │ │A:你到了嗎? │ │
│ │ │蕭登進(B) │B:我到了!我在打了。 │ │
│ │ │0000000000 │A:好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 │
├──┼─────┼──────┼──────────────────────┼────┤
│3 │① │黃瓊瑩(A) │B:喂!在睡覺喔。 │警一卷第│
│、 │106/04/01 │0000000000 │A:阿。 │245 至 │
│事 │14:18:50 │ │B:在睡覺喔。 │247 頁 │
│實 │ │蕭登進(B) │A:沒有阿!我在上班阿,安怎?你說沒有關係。 │ │
│一 │ │0000000000 │B:你在上班喔!幾點才會下班阿? │ │
│之 │ │ │A:3點多。 │ │
│㈢ │ │ │B:3 點多,我要坐去台北的你幫我準備一下,幾 │ │
│︵ │ │ │ 點我拿出去,順便去拿,我是不是還欠你1000 │ │
│起 │ │ │ 。 │ │
│訴 │ │ │A:我知道阿。 │ │
│書 │ │ │B:一起給你拿過去。 │ │
│附 │ │ │A:好好!我下班再打給你,好不好。 │ │
│表 │ │ │B:幾點? │ │
│1-3 │ │ │A:我下班打給你。 │ │
│︶ │ │ │B:你下班打給我。 │ │
│ │ │ │A:恩!我在跟你說幾點。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街0巷00號】 │ │
│ ├─────┼──────┼──────────────────────┤ │
│ │② │黃瓊瑩(A) │B:喂。 │ │
│ │106/04/01 │0000000000 │A:我還沒下班阿。 │ │
│ │15:40:56 │ │B:這樣喔。 │ │
│ │ │蕭登進(B) │A:我還在公司,我離開公司馬上打給你好嗎? │ │
│ │ │0000000000 │B:沒關係,你離開公司在打給我,看約何時,我 │ │
│ │ │ │ 現在在高雄亂逛沒有關係啦喔! │ │
│ │ │ │A:喔!恩!我還在忙阿,因為今天在清排油煙機 │ │
│ │ │ │ 的管拉。 │ │
│ │ │ │B:好啦!慢慢來啊。 │ │
│ │ │ │A:恩!好好!歹勢啦。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街0巷00號】 │ │
│ ├─────┼──────┼──────────────────────┤ │
│ │③ │黃瓊瑩(A) │B:喂。 │ │
│ │106/04/01 │0000000000 │A:恩!我下班了,我現在要!喂。 │ │
│ │16:36:46 │ │B:恩。 │ │
│ │ │蕭登進(B) │A:我現在要去找人。 │ │
│ │ │0000000000 │B:我在這個SEVEN 這邊等你耶,三多路這間 │ │
│ │ │ │ SEVEN 阿。 │ │
│ │ │ │A:恩!好好好,我馬上回去。 │ │
│ │ │ │B:這樣要快阿。 │ │
│ │ │ │A:好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7樓】 │ │
│ ├─────┼──────┼──────────────────────┤ │
│ │④ │黃瓊瑩(A) │A:喂。 │ │
│ │106/04/01 │0000000000 │B:喂!我在這邊等10幾分了,你多久會到? │ │
│ │16:48:13 │ │A:我不是跟你說,我過去別人這邊,你等我一下 │ │
│ │ │蕭登進(B) │ 啊。 │ │
│ │ │0000000000 │B:喔!半小時會到拉喔。 │ │
│ │ │ │A:應該會拉。 │ │
│ │ │ │B:好好。 │ │
│ │ │ │A: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14樓】│ │
│ ├─────┼──────┼──────────────────────┤ │
│ │⑤ │黃瓊瑩(A) │A:喂!你等我,我現在要騎回去了。 │ │
│ │106/04/01 │0000000000 │B:要多久會到。 │ │
│ │17:16:39 │ │A:我差不多15分鐘之內。 │ │
│ │ │蕭登進(B) │B:好好好。 │ │
│ │ │0000000000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之2 │ │
│ │ │ │屋】 │ │
│ ├─────┼──────┼──────────────────────┤ │
│ │⑥ │黃瓊瑩(A) │A:要到了,喂。 │ │
│ │106/04/01 │0000000000 │B:要到了嗎? │ │
│ │17:29:28 │ │A:我要到了,我在三多路了。 │ │
│ │ │蕭登進(B) │B:阿? │ │
│ │ │0000000000 │A:我在三多路了。 │ │
│ │ │ │B:喔。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12】 │ │
│ ├─────┼──────┼──────────────────────┤ │
│ │⑦ │黃瓊瑩(A) │B:喂。 │ │
│ │106/04/01 │0000000000 │A:喂。 │ │
│ │18:31:53 │ │B:我回家了,我已經到家在吃飯了。 │ │
│ │ │蕭登進(B) │A:喔!好,還沒拉!他還沒有過來。 │ │
│ │ │0000000000 │B:這樣喔!會到8點嗎? │ │
│ │ │ │A:我等一下給他催一下。8-9點應該會好吧。 │ │
│ │ │ │A:恩。 │ │
│ │ │ │B:恩!好好。 │ │
│ │ │ │A:掰掰。 │ │
│ │ │ │B:好你再打給我就好了。 │ │
│ │ │ │A:好!我會。 │ │
│ │ │ │B: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前鎮區盛興里20里二聖二路298 │ │
│ │ │ │號】 │ │
│ ├─────┼──────┼──────────────────────┤ │
│ │⑧ │黃瓊瑩(A) │B:喂。 │ │
│ │106/04/01 │0000000000 │A:喂。 │ │
│ │21:39:14 │ │B:喂!還沒好喔。 │ │
│ │ │蕭登進(B) │A:我差不多要過去了,他去找他朋友啊。 │ │
│ │ │0000000000 │B:這樣差不多1小時會好嗎? │ │
│ │ │ │A:不用這麼久。 │ │
│ │ │ │(閒聊,B說要去傳奇等A) │ │
│ │ │ │A:他們再三多中華而已三多中華。 │ │
│ │ │ │A:你過去那邊等我好了。 │ │
│ │ │ │B:好好!謝謝妳啊!今天讓你忙碌。 │ │
│ │ │ │A:不會拉是我較歹勢啦。 │ │
│ │ │ │B:好好。 │ │
│ │ │ │A:好!掰掰。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
│ │⑨ │黃瓊瑩(A) │A:等我等我。 │ │
│ │106/04/01 │0000000000 │B:要到了喔。 │ │
│ │22:27:42 │ │A:還沒阿!我現在在六合。 │ │
│ │ │蕭登進(B) │B:這樣喔! │ │
│ │ │0000000000 │A:恩。 │ │
│ │ │ │B:好好!我要貢死了。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12】 │ │
│ ├─────┼──────┼──────────────────────┤ │
│ │⑩ │黃瓊瑩(A) │B:喂。 │ │
│ │106/04/01 │0000000000 │A:5分鐘。 │ │
│ │22:52:08 │ │B:喔。 │ │
│ │ │蕭登進(B)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屋頂│ │
│ │ │0000000000 │】 │ │
├──┼─────┼──────┼──────────────────────┼────┤
│4 │① │黃瓊瑩(A) │B:喂。 │警二卷第│
│、 │106/03/05 │0000000000 │A:恩。 │34至35頁│
│事 │20:36:59 │ │B:你在哪裡阿? │ │
│實 │ │林文政(B) │A:我在家阿。 │ │
│一 │ │0000000000 │B:這樣喔。 │ │
│之 │ │ │A:恩。 │ │
│㈣ │ │ │B:我就在這邊。 │ │
│︵ │ │ │A:你在哪裡阿? │ │
│起 │ │ │B:我哪有在哪裡!我都在這邊而已啊。 │ │
│訴 │ │ │八:喔!你一下這邊一下那邊。 │ │
│書 │ │ │B:阿? │ │
│附 │ │ │A:一下這邊一下那邊。 │ │
│表 │ │ │B:沒有阿!我就固定在這邊!那是因為我有出去 │ │
│2-1 │ │ │ 。 │ │
│︶ │ │ │A:喔!夢時代就對了。 │ │
│ │ │ │B:對拉。 │ │
│ │ │ │A:我等一下到!打給你阿。 │ │
│ │ │ │B:要多久啊? │ │
│ │ │ │A:差不多20分 │ │
│ │ │ │B:20分嗎?好好!你到了打給我,我在上來。 │ │
│ │ │ │A:好好 │ │
│ │ │ │B:你一樣在成功路那邊就好。 │ │
│ │ │ │A:喔!好好。 │ │
│ │ │ │B:成功路那邊阿 │ │
│ │ │ │A:好!我騎摩托車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
│ │② │黃瓊瑩(A) │A:喂。 │ │
│ │106/03/05 │0000000000 │B:你還沒有出來嗎? │ │
│ │21:14:17 │ │A:差不多5分鐘!5分鐘就到了!我在附近阿。 │ │
│ │ │林文政(B) │B:恩!我跟你講!你有沒有高爾夫球阿? │ │
│ │ │0000000000 │A:高爾夫球? │ │
│ │ │ │B:對阿。 │ │
│ │ │ │A:靠邀!我知道了!靠杯!我還要回去拿耶。 │ │
│ │ │ │B:我就是破了。 │ │
│ │ │ │A:這樣你等我10分鐘。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A:好!掰掰。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
│ │③ │黃瓊瑩(A) │B:喂。 │ │
│ │106/03/05 │0000000000 │A:出來啊。 │ │
│ │21:52:04 │ │B:喂。 │ │
│ │ │林文政(B) │A:起來阿。 │ │
│ │ │0000000000 │B:你在哪裡阿? │ │
│ │ │ │A:我在??? │ │
│ │ │ │B:好啦。 │ │
│ │ │ │A: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5 │① │黃瓊瑩(A) │B:喂。 │警二卷第│
│、 │106/03/15 │0000000000 │A:恩。 │36頁 │
│事 │00:41:31 │ │B:我剛剛講甚?你知道嗎? │ │
│實 │ │林文政(B) │A:我不知道耶。 │ │
│一 │ │0000000000 │B:阿? │ │
│之 │ │ │A:我不知道耶。 │ │
│㈤ │ │ │B:我講甚麼你不知道喔! │ │
│︵ │ │ │A:恩!我不知道。 │ │
│起 │ │ │B:我說啥!我在電話中說有時候說這個喔! │ │
│訴 │ │ │A:我在你對面,你有看到我嗎? │ │
│書 │ │ │B:在哪裡阿!你在我對面? │ │
│附 │ │ │A:正前方!你有看到我嗎? │ │
│表 │ │ │B:你開車在那裡嗎?怎麼這麼剛好,你開車在那 │ │
│2-2 │ │ │ 邊。 │ │
│︶ │ │ │A:你有看到我嗎?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12樓之一│ │
│ │ │ │】 │ │
│ ├─────┼──────┼──────────────────────┤ │
│ │② │黃瓊瑩(A) │閒聊(A叫B過去二聖復興找他) │ │
│ │106/03/15 │0000000000 │ │ │
│ │00:53:11 │ │ │ │
│ │ │林文政(B) │ │ │
│ │ │0000000000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頂樓】 │ │
│ ├─────┼──────┼──────────────────────┤ │
│ │③ │黃瓊瑩(A) │B:喂。 │ │
│ │106/03/15 │0000000000 │A:安怎? │ │
│ │01:01:04 │ │B:我到了耶。 │ │
│ │ │林文政(B) │A:你要怎樣的阿? │ │
│ │ │0000000000 │B:沒有拉!你來再說阿。 │ │
│ │ │ │A:我沒有帶阿!我現在回來家拿阿。 │ │
│ │ │ │B:喔!我暈了。 │ │
│ │ │ │A:你等我!你等我! │ │
│ │ │ │B:我已經來到這邊了!你還在! │ │
│ │ │ │A:你在那邊等就好!我馬上要過去。 │ │
│ │ │ │B:在哪裡!我在!你叫我在哪裡? │ │
│ │ │ │A:你在小北等我!你在小北等我。 │ │
│ │ │ │B:喔!你要馬上來嗎? │ │
│ │ │ │A:恩!馬上來。 │ │
│ │ │ │B:對拉!我是要到明天而已啊!撐到明天晚上。 │ │
│ │ │ │A:掰掰。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
│ │④ │黃瓊瑩(A) │B:喂! │ │
│ │106/03/15 │0000000000 │A:你跑進去幹嘛阿我進去? │ │
│ │01:06:43 │ │B:我進去。 │ │
│ │ │林文政(B) │A:我跟你講阿!我在復興路SEVEN 這邊,我在這 │ │
│ │ │0000000000 │ 邊吃東西海產拉!阿美海產阿!不然我經過又 │ │
│ │ │ │ 沒看到你。 │ │
│ │ │ │B:你說在哪裡啊? │ │
│ │ │ │A:你騎過來!我在阿美海產。 │ │
│ │ │ │B:前面嗎? │ │
│ │ │ │A:恩!前面這邊。 │ │
│ │ │ │B:是朝哪一邊阿? │ │
│ │ │ │A:復興路。 │ │
│ │ │ │B:朝三多路嗎? │ │
│ │ │ │A:沒沒!朝一心路。 │ │
│ │ │ │B:一心路那邊嗎? │ │
│ │ │ │A:恩恩。 │ │
│ │ │ │B:好啦! │ │
│ │ │ │A: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12樓屋頂│ │
│ │ │ │】 │ │
├──┼─────┼──────┼──────────────────────┼────┤
│6 │① │黃瓊瑩(A) │B:喂。 │警二卷第│
│、 │106/03/01 │0000000000 │A:阿。 │36頁 │
│事 │18:32:54 │ │B:等一下可不可以來找我啊? │ │
│實 │ │蕭逸翔(B) │A:怎麼了? │ │
│一 │ │0000000000 │B:阿? │ │
│之 │ │ │A:怎麼了? │ │
│㈥ │ │ │B:阿? │ │
│︵ │ │ │A:你要拿!你要還我我多少錢? │ │
│起 │ │ │B:跟那天再多一點。 │ │
│訴 │ │ │A:掰掰? │ │
│書 │ │ │B:阿? │ │
│附 │ │ │A:好!掰掰。 │ │
│表 │ │ │B:好。 │ │
│3-1 │ │ │A:幾點啊? │ │
│︶ │ │ │B:我打給你!你再過來!我要騎回去了。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里○○路000 號樓頂│ │
│ │ │ │】 │ │
│ ├─────┼──────┼──────────────────────┤ │
│ │② │黃瓊瑩(A) │B:你到哪裡了? │ │
│ │106/03/01 │0000000000 │A:在騎車了。 │ │
│ │19:35:48 │ │B:緊拉!人家要來在我了!你等一下來就找不到 │ │
│ │ │蕭逸翔(B) │ 人!我沒有騙你。 │ │
│ │ │0000000000 │A:你娘咧。 │ │
│ │ │ │B:你從來哪裡騎過來啊!我們一人騎一半阿。 │ │
│ │ │ │A:我現在要從大順路到凱旋路。 │ │
│ │ │ │B:大順路要到凱旋路嗎? │ │
│ │ │ │A:恩。 │ │
│ │ │ │B:這樣凱旋路上相等。 │ │
│ │ │ │A:好!凱旋路跟甚麼路阿?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之2 │ │
│ │ │ │屋頂】 │ │
└──┴─────┴──────┴──────────────────────┴────┘
┌───────────────────────────────────────────┐
│附表八:事實二所示,被告蕭登進7次犯行之譯文 │
├──┬─────┬──────┬──────────────────────┬────┤
│編號│通聯時間 │監察電話A/ │通話內容 │卷存頁碼│
│ │ │對方電話B │ │ │
├──┼─────┼──────┼──────────────────────┼────┤
│1 │① │蕭登進(A) │B:喂 │警一卷第│
│、 │106/03/18 │0000000000 │A:你那個晚上有要那個嗎? │247 至 │
│事 │12:32:27 │ │B:要要 │248 頁 │
│實 │ │洪裕雄(B) │A:5點阿 │ │
│二 │ │0000000000 │B:好好 │ │
│之 │ │ │A:這樣我在家等你,你4 點多拿錢來,回來到家 │ │
│㈠ │ │ │ 才5點10幾分而已 │ │
│︵ │ │ │B:好好 │ │
│起 │ │ │A:早點去早點回來,那個時間如果太晚又塞了 │ │
│訴 │ │ │B:好好 │ │
│書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附 ├─────┼──────┼──────────────────────┤ │
│表 │② │蕭登進(A) │B:喂 │ │
│6-1 │106/03/18 │0000000000 │A:今天禮拜六,說要過去,他說不用過去,他現 │ │
│︶ │12:48:46 │ │ 在要幫我處理過來原料 │ │
│ │ │洪裕雄(B) │B:我等一下就回去,我會先拿錢回去 │ │
│ │ │0000000000 │A:好好!你順便拿油回去 │ │
│ │ │ │B:好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2 │① │蕭登進(A) │A:喂 │警一卷第│
│、 │106/04/07 │0000000000 │B:喂!扁哥我要一天耶 │248 頁 │
│事 │16:40:22 │ │A:我又不在阿!我要再1 點半才會回去,我在鳳 │ │
│實 │ │洪裕雄(B) │ 山阿 │ │
│二 │ │0000000000 │B:1點半小時喔 │ │
│之 │ │ │A:我鳳山回去再打給你啊 │ │
│㈡ │ │ │B:好啊!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頂】 │ │
│起 ├─────┼──────┼──────────────────────┤ │
│訴 │② │蕭登進(A) │B:喂 │ │
│書 │106/04/07 │0000000000 │A:跟你說喔! │ │
│附 │16:42:21 │ │B:恩 │ │
│表 │ │洪裕雄(B) │A:你直接去找阿娥就好了,你跟他說你有跟我講 │ │
│6-2 │ │0000000000 │ 了 │ │
│︶ │ │ │B:他現在在家嗎? │ │
│ │ │ │A:他在家阿!不用你又在那邊等 │ │
│ │ │ │B:好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頂】 │ │
├──┼─────┼──────┼──────────────────────┼────┤
│3 │① │蕭登進(A) │A:安怎? │警一卷第│
│、 │106/03/19 │0000000000 │B:你幾點要回去家阿? │248 至 │
│事 │17:04:36 │ │A:甚麼阿? │249 頁 │
│實 │ │夏頂欽(B) │B:你幾點要回去家阿? │ │
│二 │ │0000000000 │A:我回來在家了!我4 點多就回來在家了,我在 │ │
│之 │ │ │ 我大弟那邊,我小弟過往了在做巡阿在忙阿! │ │
│㈣ │ │ │ 你聽不懂嗎?我現在回來了,你過來啊。 │ │
│︵ │ │ │B:我沒有車阿。 │ │
│起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 號】 │ │
│訴 ├─────┼──────┼──────────────────────┤ │
│書 │② │蕭登進(A) │A:喂!安怎 │ │
│附 │106/03/19 │0000000000 │B:我現在就是沒有車騎阿 │ │
│表 │17:05:24 │ │A:你說怎樣你就說阿 │ │
│7-1 │ │夏頂欽(B) │B:我沒有車騎阿 │ │
│︶ │ │0000000000 │A:我要騎過去同安宮嗎? │ │
│ │ │ │B:對啦對啦 │ │
│ │ │ │A:10分鐘在過去阿 │ │
│ │ │ │B:喔!喔!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
│ │③ │蕭登進(A) │B:喂 │ │
│ │106/03/19 │0000000000 │A:靠邀!還沒回來,5點40阿!我再拿過去阿 │ │
│ │17:16:39 │ │B:阿 │ │
│ │ │夏頂欽(B) │A:5點40阿!你就看時間5點40!準時阿 │ │
│ │ │0000000000 │B:喔喔 │ │
│ │ │ │A:人家就是不在,要跑去哪裡那個 │ │
│ │ │ │B:好啊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
│ │④ │蕭登進(A) │B:喂 │ │
│ │106/03/19 │0000000000 │A:喂 │ │
│ │17:42:26 │ │B:喂 │ │
│ │ │夏頂欽(B) │A:那個三八的給你拿過去了 │ │
│ │ │0000000000 │B:阿 │ │
│ │ │ │A:三八的給你拿過去了 │ │
│ │ │ │B:喔!好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
│ │⑤ │蕭登進(A) │A:賢大你一天是在給我抽魂嗎? │ │
│ │106/03/19 │0000000000 │B:哈 │ │
│ │18:37:26 │ │A:甚麼事情說阿!不然要出去了喔! │ │
│ │ │夏頂欽(B) │B:喔!馬上講馬上講 │ │
│ │ │0000000000 │A:重講啊!快一點啊 │ │
│ │ │ │B:50的麵怎麼剩30而已,哪個小碗而已 │ │
│ │ │ │A:你嘛好了!那個是我秤的,我怎麼會不知道, │ │
│ │ │ │ 那個就是420而已,我怎麼會不知道 │ │
│ │ │ │B:喔!好好 │ │
│ │ │ │A:喔 │ │
│ │ │ │B: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4 │① │蕭登進(A) │A:安怎 │警一卷第│
│、 │106/03/22 │0000000000 │B:喂 │249 至 │
│事 │17:53:44 │ │A:恩 │250 頁 │
│實 │ │夏頂欽(B) │B:那個要問妳阿良的外號 │ │
│二 │ │0000000000 │A:阿良的外號?阿良的外號最多1 包500 元的便 │ │
│之 │ │ │ 當而已,不然要包多少啊 │ │
│㈤ │ │ │B:喔!現在有空嗎? │ │
│︵ │ │ │A:現在沒有空阿!現在沒有車阿!車被那個38騎 │ │
│起 │ │ │ 去了!今天沒有工作,剛剛來而已 │ │
│訴 │ │ │B:喔 │ │
│書 │ │ │A:不然等一下我繞過去他家,再繞過去你家去 │ │
│附 │ │ │B:好好 │ │
│表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7-2 ├─────┼──────┼──────────────────────┤ │
│︶ │② │蕭登進(A) │B:喂 │ │
│ │106/03/22 │0000000000 │A:你怎麼沒有在這邊等喔喔!我馬上進去馬上進 │ │
│ │18:10:35 │ │ 去 │ │
│ │ │夏頂欽(B)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0000000000 │ │ │
├──┼─────┼──────┼──────────────────────┼────┤
│5 │106/03/28 │蕭登進(A) │B:喂 │警一卷第│
│、 │19:46:43 │0000000000 │A:恩!安怎 │250 頁 │
│事 │ │ │B:有空嗎?包一個一樣的便當,我在公園那邊等 │ │
│實 │ │夏頂欽(B) │ 你 │ │
│二 │ │0000000000 │A:包一個,還是二個便當 │ │
│之 │ │ │B:一個就好了 │ │
│㈥ │ │ │A:一個喔 │ │
│︵ │ │ │B:恩 │ │
│起 │ │ │A:有要加菜嗎? │ │
│訴 │ │ │B:沒有沒有 │ │
│書 │ │ │A:沒有要加菜就是俗魚就對了 │ │
│附 │ │ │B:對啦對拉 │ │
│表 │ │ │A:恩 │ │
│7-3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06/04/01 │蕭登進(A) │B:喂 │警一卷第│
│、 │21:50:32 │0000000000 │A:恩!安怎 │251 頁 │
│事 │ │ │B:10點半OK嗎? │ │
│實 │ │許育仁(B) │A:10點半 │ │
│二 │ │0000000000 │B:恩 │ │
│之 │ │ │A:現在幾點 │ │
│㈦ │ │ │B:我現在剛下班而已 │ │
│︵ │ │ │A:喔!你下班喔 │ │
│起 │ │ │B:恩 │ │
│訴 │ │ │A:你10點半,我跟你說喔! 你直接找你大姐頭就 │ │
│書 │ │ │ 好了 │ │
│附 │ │ │B:喔 │ │
│表 │ │ │A:我交代他就好了,他沒有要過去高雄拿你們的 │ │
│8-3 │ │ │ 原料,好不好 │ │
│︶ │ │ │B:好好!再見 │ │
│ │ │ │A:這樣聽懂拉喔 │ │
│ │ │ │B:好 │ │
│ │ │ │A: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里○○巷00000號】 │ │
├──┴─────┴──────┴──────────────────────┴────┤
│備註: │
│一、事實欄二之㈢(起訴書附表6-3)犯行,無監聽譯文,但經洪裕雄指述在卷(偵一卷5頁)。 │
└───────────────────────────────────────────┘
┌───────────────────────────────────────────┐
│附表九:事實三所示,蕭登進、盧靜儀2次共同販賣毒品之譯文 │
├──┬─────┬──────┬──────────────────────┬────┤
│編號│通聯時間 │監察電話A/ │通話內容 │卷存頁碼│
│ │ │對方電話B │ │ │
├──┼─────┼──────┼──────────────────────┼────┤
│1 │① │蕭登進(A) │A:喂!安怎 │警一卷第│
│、 │106/03/21 │0000000000 │B:老大!跑去哪裡 │250 頁 │
│事 │20:17:03 │ │A:我來大同醫院看手,我跟你說找你阿姊! 你阿 │ │
│實 │ │許育仁(B) │ 姊在裡面 │ │
│三 │ │0000000000 │B:阿姊喔! │ │
│之 │ │ │A:恩!安怎 │ │
│㈠ │ │ │B:阿 │ │
│︵ │ │ │A:不會拉!你找阿姊阿 │ │
│起 │ │ │B:我在外面喊!他又不要理我 │ │
│訴 │ │ │A:安怎 │ │
│書 │ │ │B:我剛剛在外面叫他,他又不要裡我 │ │
│附 │ │ │A:這樣喔!怎麼可能 │ │
│表 │ │ │B:恩 │ │
│8-1 │ │ │A:不然我跟你說我9 點半就回去了,看一看我就 │ │
│︶ │ │ │ 回去了 │ │
│ │ │ │B:不然我在叫看看,等一下再去找你 │ │
│ │ │ │A:你叫看看,有就不用打來,沒有我9 點半就回 │ │
│ │ │ │ 去了 │ │
│ │ │ │B:恩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巷00○00號樓│ │
│ │ │ │頂電梯機房】 │ │
│ ├─────┼──────┼──────────────────────┤ │
│ │② │蕭登進(A) │B:喂!老大我在這邊!好了 │ │
│ │106/03/21 │0000000000 │A:好了嗎?有了喔!好好 │ │
│ │20:18:57 │ │B:好好!謝謝 │ │
│ │ │盧靜儀(B)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 巷00○00號樓│ │
│ │ │0000000000 │】 │ │
│ │ │ │(本次係許育仁持用盧靜儀手機,與蕭登進對話)│ │
├──┼─────┼──────┼──────────────────────┼────┤
│2 │① │蕭登進(A) │B:我在這邊阿 │警一卷第│
│、 │106/03/23 │0000000000 │A:在哪裡 │251 頁 │
│事 │20:00:11 │ │B:在你這邊 │ │
│實 │ │許育仁(B) │A:我來大同醫院怎樣 │ │
│三 │ │0000000000 │B:姊仔有在嗎? │ │
│之 │ │ │A:有拉!你叫他阿 │ │
│㈡ │ │ │B:我朋友要問你事情啊 │ │
│︵ │ │ │A:你問你姊就好了 │ │
│起 │ │ │B:你應該知道阿 │ │
│訴 │ │ │A:恩!問你姊阿你姊在裡面阿 │ │
│書 │ │ │B:他鎖起來,你可以幫我打給他嗎? │ │
│附 │ │ │A:阿 │ │
│表 │ │ │B:你幫我打給他阿!叫他幫我開個門 │ │
│8-2 │ │ │A: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00區○○○路000 號8 樓樓│ │
│ │ │ │頂】 │ │
│ ├─────┼──────┼──────────────────────┤ │
│ │② │蕭登進(A) │B:喂 │ │
│ │106/03/23 │0000000000 │A:喂!我跟你說開門,阿弟要找你 │ │
│ │20:01:06 │ │B:喔 │ │
│ │ │盧靜儀(B) │A:我看尾號的,35號靠爸阿 │ │
│ │ │0000000000 │【基地台:高雄市○○00區○○○路000 號8 樓樓│ │
│ │ │ │頂】 │ │
└──┴─────┴──────┴──────────────────────┴────┘
┌───────────────────────────────────────────┐
│附表十:被告黃瓊瑩被訴106年3月10日販賣毒品予蕭逸翔(無罪)之相關譯文: │
├──┬─────┬──────┬──────────────────────┬────┤
│1 │① │黃瓊瑩(A) │A:喂。 │警二卷第│
│、 │106/03/10 │0000000000 │B:喂。 │37至38頁│
│起 │20:28:54 │ │A:恩。 │ │
│訴 │ │蕭逸翔(B) │B:我現在在家阿。 │ │
│書 │ │0000000000 │A:你在家,你可以過來我家嗎?不然你要等我一 │ │
│附 │ │ │ 下喔!喂喂。 │ │
│表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 號17樓】 │ │
│3-2 ├─────┼──────┼──────────────────────┤ │
│ │② │黃瓊瑩(A) │A:喂。 │ │
│ │106/03/10 │0000000000 │B:喂!你過來啊!因為他要10分鐘才會到,你順 │ │
│ │20:30:44 │ │ 便收回去啊。 │ │
│ │ │蕭逸翔(B) │A:這樣要等等阿。 │ │
│ │ │0000000000 │B:你幾分會到,他大約10分鐘會到我這裡。 │ │
│ │ │ │A:這樣我知道了!掰掰。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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