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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方錦源陳盈吉孫沅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俊宇
選任辯護人
莊美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64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宇(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被告於108 年1 月23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孫沅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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