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俊宇
- 選任辯護人
- 莊美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64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宇(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被告於108 年1 月23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