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益宏
- 選任辯護人
- 陳煜昇律師
具 保 人 夏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517號、107 年度偵字第3476號、107 年度偵字第6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夏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5 日裁定被告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以代替羈押,而由具保人夏英按額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本件繫屬本院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另案經通緝,顯已行方不明,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未果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函稿、送達回證及領取紀錄等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