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文忠
- 選任辯護人
- 劉韋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2594 號、第14014 號、第15966 號、第20073 號、第20311號、第21711 號、107 年度偵字第5243號、第5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文忠已於民國109 年12月5 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志祐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