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牛志堅
- 選任辯護人
- 吳永茂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俊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秉宏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昭一
- 選任辯護人
- 曾本懿律師
張清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牛志堅、黃昭一於民國111 年4 月28日收受判決,並先後於同年5 月16日、5 月12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均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