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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芸珮莊維澤王雪君

上訴人
即被告
牛志堅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昭一
選任辯護人
曾本懿律師

張清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牛志堅、黃昭一於民國111 年4 月28日收受判決,並先後於同年5 月16日、5 月12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均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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