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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2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莊珮君黃政忠洪毓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92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翌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丁翌程於民國108 年6 月3 日下午6 時17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 號前,基於傷害他人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蔡宗霖,致告訴人受有顏面、頸部鈍挫傷、左髖部鈍挫傷、腹壁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後)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係涉犯(修正後)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之108 年9 月23日具狀表示雙方業已和解,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2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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