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暐庭
- 選任辯護人
- 康進益律師
黃有衡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8號
黃有衡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