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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199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洪毓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1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正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504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 年度簡字第1748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蕭正哲與000為鄰居關係,詎被告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4 時5 分許、4 月5 日3 時31分許、4 月6日5 時4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分別以手持棍棒或腳踹000住處鐵門之方式毀損該鐵門,致該鐵門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000。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所謂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對於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以求訴追之意思表示。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未經告訴」,係指未經合法告訴,包括依法不得告訴及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之告訴為刑事訴追要件,係起訴之法定必備要件,檢察官縱得就告訴乃論之罪進行偵查,惟若未據有告訴權之人於法定期間提起告訴,既因欠缺訴追要件,依法不得提起公訴,如檢察官未注意及此,竟就欠缺訴追要件之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公訴,此即屬欠缺起訴之法定必備要件,受理之法院自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規定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又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至告訴人所訴犯罪事實之時間、地點及犯人等,本待檢察官依其所為告訴發動偵查後予以確定,告訴人於告訴時縱未予以具體指明,應無礙於告訴之效力。換言之,告訴人之告訴必須指明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訴請究辦之意思,始屬適法。

三、經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據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亦即須有告訴權之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告訴始得追訴處罰之。而依000於107 年9 月1 日之警詢筆錄略以:(問:你今(01)日因何事至本所製作筆錄?)因我鐵門遭人毀損所以至所報案製作筆錄。(你於何時、何地發現東西遭毀損?請詳述)我共發現3 次鐵門遭毀損,於107 年03月23日04時05分、107 年04月05日03時31分、107 年04月06日05時44分許,在我家(址略)前,破壞我家鐵門,致鐵門毀損無法開啟,故至所報案製作筆錄。(中略)(以上所說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實在。我覺得這個人的行為已經對於我們居住及人身的安全,並影響到我們的居住品質等語(警卷第11-13 頁);偵查中由林萬能代理000到庭陳稱:被告不只這幾次,他是無故破壞,107 年9 月到108 年4 月都還有,他3 月29日我已經提告了,107 年9 月之後的事,我還沒提告等語(偵卷第51頁)。另警方提示被告之照片後,000僅表示「經我本人指認為此人無誤」等語(警卷第20頁),僅係確認被告之人別,仍未表明要對之提出告訴。何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72條,亦對與本案行為相關之藉端滋擾住戶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設有處罰規定,000所述「我覺得這個人的行為已經對於我們居住及人身的安全,並影響到我們的居住品質」等語,究係要對被告提出毀損告訴,或係要求警方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抑或僅要求警方勸導,語意並不明確,而未達於足以使人知悉其希望訴追、訴請究辦之程度。則依000於警詢中、林萬能於偵查中所述,雖有指明告訴之犯罪事實,然並未就上開等次犯罪事實表示「希望訴追」、「訴請究辦」即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之意思及用語,無從認為本案業經告訴人合法告訴。又本案於108 年5 月29日繫屬於本院(見收文章),縱以000於107 年9 月1 日製作警詢筆錄之時間認定其知悉犯人之時間,本案繫屬時亦顯已逾法定告訴不變期間而無從補正。

四、綜上所述,本案既未經合法告訴,欠缺訴追要件,自不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改依通常程序,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3 款、第452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199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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